【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
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
关于房顶漏水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属业主自有财产且房子已过了维保期的,应由业主负责,物业只能协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
如果一楼是商铺,二楼在室外有一个大型的露台,那这个露台应当归集体的业主所有,因为这个露台肯定是算在公摊里面,也就是说这个露台的面积其实是由所有的业主来买单的,那么归属权自然也是归所有的业主。如果二楼的业主私自的去使用了这个室外的露台,那么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在这个时候有其他业主举报的话,那么将会拆除露台上面所有的建筑。
1、如果购房合同中有规定同意购买附带露台,那么购房者享有房屋附带的露台的独立使用权。购买了带有露台商品房的购房者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改变露台的形状、结构、用途及外观,不能在花园或露台上搭建其它形式的建筑物。 2、如果整栋房屋是属于整栋的屋盖,那么露台部分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购房者不能独自进行装修。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封露台是一种违建行为,因为如今的建筑设计都是不可以私自的改变建筑的外在结构的。但是一定要知道露台的搭建是否是违规,首先还需要看的就是露台的使用权,主要的就是要查看露台是否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为业主共有的,那么无论是否搭建成阳台或是房屋,则都是属于违建行为;而如果露台是为业主的 私人所有,那就需要根据到相关的条约当中的规定,再查看到是否有禁止搭建的条款。 如果该露台是归业主私人所有的,并且还没有任何禁止搭建的相关规定,那么如果业主想要将露台封起来当做阳光房或者阳台的话,这样就不会被定性为违章建筑,但前提是一定要确保在不影响到他人住房环境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搭建。还有在进行搭建前一定要与物业进行沟通,只有物业同意了,才可以去进行搭建,但是一定要符合物业的要求去进行装修。
一般看阳光房是否违规搭建,首先要看所占露台是否为业主共有,如果是业主共有,不管是否搭建成房都属于违建;如果该露台是业主私人所有,那么也要看在相关条约中是否有禁止搭建“阳光房”的条款,如果有相关条款,那么业主也是不可以搭建的;如果该露台是业主私人所有且没有相关条款规定禁止搭建,那么业主想要搭建“阳光房”的话,也要在不影响他人采光、使用等的前提下搭建。如果要对已有的建筑设施进行修整或重建,都必须要报备物业,与物业、开发商沟通协商,并去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规划局进行申请备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阳光房的搭建还是会根据情况酌情处理的,比如说在开发时已经存在的露台基础上改建,入户查处有难度,另外,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也就默许业主进行封闭了。如果是在楼顶或者在没有的基础上加盖阳光房,那么肯定属于违章建筑,必须进行处理。
顶楼封露台算违章搭建,如有需要,需要和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建设工程划许可证,取得物业服务公司以及当地房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许可擅自进行改变建筑的外观或者是功能的建筑都是属于违建的,且若是业主共有的,则都是属于违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