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新刑法定为供应血液事故罪。 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