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父母被列为失信人的负债跟孩子没有太大关系,但从本质上来说,肯定会影响孩子的生活水准。如果父母欠款不还,逾期时间过长,被法院强制执行后还不还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私人学校,但其子女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均不在限制之列。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限高令不是终身的,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之后被告是需要按照判决书执行的,要是被告没有在判决期限内并且经过催告之后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限制被告高消费的。一般情况下限高令的法律执行期是持续到被告履行义务,要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的话限高令是一直不能解除的,只要被告履行完义务的话限高令就可以解除。
进入失信名单后子女不得就读收费私立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制高消费指的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禁止乘坐高铁等高消费的行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限制高消费后还钱是需要经过法院的。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在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中会有时间限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随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1、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 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限制高消的人,只有积极主动的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的,可以解除限高。
限制高消费是没有自动解除的规定的。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在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中会有时间限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随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1、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 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纳入失信人名单库只能是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除了本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2.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以下六种情形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入实行人名单。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所以纳入失信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条件更高。 3.法院将失信人名单信息向国家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机关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进行法律规定的九项消费行为。 4.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原则上直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关于限制高消费之后的解除期限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主要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限制高消费行为人一旦完全偿还其全部债务,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请求,并获得相应批准;其次,如果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施行人能够提供切实且有效的担保措施,那么被限制高消费的大众便有权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针对不同的事件和具体情况,限制高消费的解除期限都是有差异的。 此外,我们需要明白,限制高消费对于各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是多样化且涉及多个层面的。 通常情况下,申请限制高消费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