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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黑名单是一样的吗

法律顾问 2022-09-26 08:44 标签: 限制 高消费 黑名单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纳入失信人名单库只能是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除了本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2.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以下六种情形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入实行人名单。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所以纳入失信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条件更高。

3.法院将失信人名单信息向国家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机关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进行法律规定的九项消费行为。

4.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原则上直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李蓬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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