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高温补助归于劳作报酬(薪酬)的组成有些,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对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薪酬,人社局有权催促企业单位发放补助。假如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补助上违规,劳作者能够向工会寻求帮忙,工会组织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劳作者还能够向社保、安监等部分告发,由有关部分采纳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办法,依法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昆山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为: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个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仅限于高温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而在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项目当中其实并没有高温补贴一项,因此退休人员是没有高温补贴的。
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300元/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据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以 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市人社局提醒,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也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因高温津贴的增加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各个城市规定的有所不同,毕竟城市不同,实际的高温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并且,在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上面规定的也是有所差异的。下面简单的列举一下几个城市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对于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各个城市规定的有所不同,毕竟城市不同,实际的高温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并且,在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上面规定的也是有所差异的。下面简单的列举一下几个城市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公司不给员工发放高温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