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也不敢对高温津贴标准提出异议。正由于以福利形式来体现,高温补贴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连日高温,又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候。按照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广东省劳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每年都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针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并在高温环境中尽展其正常劳动职责的劳动者,雇主有责任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这一部分被称为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设立具有法律强制效应,因此可以被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工作日的最高气温超过摄氏35度的露天作业场所,或者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工作场地的平均温度降低至摄氏33度(不包括本数)以下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其员工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一号法令规定,各类津贴和补贴均应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处理,因此高温津贴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工资收入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指出,个人从高温补助获得的收入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范围,并发起对这部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室内工作人员是否有高温补贴,取决于他们所在的工作环境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如果室内工作场所的温度超过特定的阈值,室内工作人员也有资格获得高温补贴。
夏季的六月、七月、八月以及九月。在此期间,为了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与健康,设立了高温津贴制度。具体来说,这项措施规定高温作业工作者可以取得每个月225元的补贴;对于非高温作业者,则可享有每个月180元的补贴;至于普通工人,他也可享有每个月145元的补贴。这一制度的设立,无疑是对广大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关切体现,更是一项极具关怀性的福利性支出政策。
高温津贴即公司依照国家及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法规规定,向处于高温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岗位上工作的员工提供的一种特殊津贴待遇,属于法定类型的劳动报酬范畴。 这项制度始自于200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21号命令《最低工资规定》所建立,其法律效应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西安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25元高温津贴。 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农民工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以重庆为例,在一般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来发放;在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发放;在强度高温天气下则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发放。具体以各省的规定为准。
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必须发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职工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