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了人由所有人来赔偿,所有人将物品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起诉所在地点所有业主,法院会判决共同赔偿。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楼小院防止高空坠物频频发生的措施。 一、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423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二、发布高空坠物告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一楼庭院防高空坠物的防范有下列措施: 一、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二、发布高空坠物告示。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
一楼防止高空坠物有下列方法: (一)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 (二)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 (三)购买高空坠物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楼带小院防高空坠物的防范有下列措施: (1)设立高层建筑户外附属设备安装标准。 (2)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以及门窗玻璃的安全防护规范措施。 (3)在高层建筑最底层的四周,增加预防高空物体坠落的外延结构,或增加每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四周防坠落物体的金属结构设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高空坠物损坏车辆分三种情况: 1、明显能找到致害方的,比如居民楼坠落花盆砸到车顶而且大概能够确定是谁家掉的,那么就优先找致害方索赔,保险公司不赔。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找不到致害方的,保险公司根据情况可能会协商70%赔付,剩余30%应由高空坠物的责任人赔偿。 3、自然灾害比如台风导致的高空坠物,是全赔的。
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工地高空坠物砸伤人之后首先要进行认定,然后进行赔偿。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这便是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