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钟某某高空抛物犯罪一案,法院通过审理该案查明被告人钟某某的前夫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先后将房间内的桌椅、床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窗户向外投掷,造成停在楼下人行通道旁的41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已构成高空抛掷物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高空抛体、坠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的悲剧,让人感到无力和恐惧,被称为“笼罩在城市上空的痛苦”。近日,未央法院宣判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月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此案是广元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福州的一名清洁工因图一时方便,将杂物从7楼扔下,砸坏了别人停放在楼下的私家车,结果得不偿失。
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是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如果没有造成有人重伤的,高空抛物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也必须要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可能整栋住户都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