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培东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老房子是爷爷的名,动迁了,父母离婚了,但离婚协议上写父亲的所有动迁所得归孩子所有,5年后动迁房分了,父亲拒绝把动迁所得的房子写孩子名,如父亲去世,那么父亲再婚的妻子可以分的房产吗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并且只在村委会或者社区有登记。首先你要确认房产是否已经在父亲名下登记,如果在父亲名下建议依据离婚协议进行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父亲再婚的婚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再婚前父亲已经拥有你所说的房产,那么该部分房产属于你父亲婚前单独所有的或者家庭共有,只要你父亲没有赠与给再婚妻子,都属于你父亲单独所有,或者家庭共有,他去世的话,房产要么属于他单独所有或者家庭共有中属于他的那部分属于遗产,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再婚妻子是有权分到的。
您好,我是小区的业主,有固定的停车位,由于我的车位被别人占了,我需要使用停车位,我的停车位前边停了快递车,我在挪车途中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你的描述,即使你的停车位被别人占用,你在挪车的时候受伤,因为你挪车时并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以你受伤完全属于你自己的责任,与第三人无任何关系,可能你会说对方不占我的车辆,就没有后边的受伤,但是这个逻辑思维不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范畴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别人占用你的停车位,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快递车不按规定停车属于行政方面的问题,这都跟你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这个责任还是由你自己承担。
婚前男方父母出的首付,由于房子出了问题,一直不能网签办理不动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又补了一部分首付,且在婚后共同还贷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男方的名字,如果离婚要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你的描述,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视为对男方的赠与,认为是男方出资购买,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我是一名大挂车司机,在开车去装货的途中车肇事了,车侧翻了,没有人员伤亡,车头有保险,大箱没有保险,现在修大箱2万多,车主要我承担修车费用,我想知道我应该出这修车费用不,承担多少合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1192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所以根据法条规定,如果你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肇事,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是可以向你进行追偿的。如果是你自己开车侧翻,可能你存在重大过失,如果是与别人发生碰撞,则可根据事故认定责任来判断。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房子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房贷没有还完。现在我们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给我一些补偿。但他没有钱。准备房屋抵押贷款,如果他在30天冷静期内房屋抵押贷款,这样属于夫妻共同贷款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虽然是在冷静期内,但是要符合上述规定才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大可不必担心。注意他给你转账的时候注明款项用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