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超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我以技术入股(没有经过评估)的形式与其它股东合办了一家公司,现被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承担经济责任,我认为公司生产线已组装试机完成,本人属于注资到位,不需负责,而法院则认为是“劳务入股”,而劳务入股是违法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简要回答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法律明确了劳务不得出资。至于法院判决问题,由于没有看到任何证据材料,对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无法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