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吕超律师

姓名:吕超律师

律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头衔:福建省瀛坤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城市:福建-厦门

执业证号:13502201610249494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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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超律师,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便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作,近十年来经办各类经济、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目前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

  经典案例(部分,仅指缓刑、无罪部分案例)

  1、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在酒精含量超过160毫升并且发⽣交通事故情形,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180多毫升,通过数次与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法律意,成功说服检察院起诉书中建议缓刑的量 刑建议并争取到缓刑判决,保住了当事的公职工作。

  3、罗某某涉嫌⾮法拘禁、抢劫罪案,通过法庭询问、专业辩护,成功的撤销了对当事抢劫罪的指控;使本来临少五年以上刑罚的当事人,最终只判决两年多。

  4、⻩某某涉嫌协助卖淫案件,通过和侦查机关沟通,递交法律意,最后在拘留期限届满后,成功释放并且对案件做了撤案处理。

  5、吴某某涉嫌特私毒品案件,成功为其申请取保措施并最终被侦查机关予以撤案。

  6、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及时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沟通,在涉案额数十万的情况,法院最终从轻判决。

  7、⻩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最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三天内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8、陈某某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成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

  9、洪某某涉嫌伪证罪,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予以起诉决定。

  10、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有什么区别?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主要约束签约各方,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股东协议则属于合同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实践中,两者内容可能存在冲突,通常以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优先,但股东协议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部约定在签约方之间仍然有效。建议在起草时做好两者的衔接与协调。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效力存在争议,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对象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应当审查公司决议,未尽审查义务的,担保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股东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申请公司解散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小股东提供了多重保护机制。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可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长期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等情形下,小股东还可依法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申请强制解散公司。建议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即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权利保障条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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