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文斌律师

姓名:杨文斌律师

律所: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

城市: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2819199510392965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经济纠纷
  • 损害赔偿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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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斌律师,男,1969年7月生,土家族,湖北咸丰人,1992年6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士学们,2006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现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

常见法律问答

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能做什么?
2026年武汉刑事拘留应对指南:家属应在黄金37天内委托律师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错失最佳辩护介入时机。刑事拘留后,家属首先应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与羁押场所,随后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可依据律师会见权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详情与当事人身体状况,并在黄金37天救援期内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若未能在此期限内有效介入,嫌疑人可能被批准逮捕,后续辩护难度将显著增加。杨文斌律师提醒武汉本地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因恐慌与不了解法律程序而延误最佳救援时机。查看全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202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协助策略抉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诉讼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然而,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家属与当事人常常陷入两难:担心认罪后量刑过重,又担心不认罪错失从宽机会。杨文斌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协商代理中,会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情况,评估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结合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与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幅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策略建议。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之间的策略抉择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审慎决策。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2026年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机:侦查阶段即享辩护权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机是在侦查阶段初期,即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在此阶段,律师可以通过看守所律师会见服务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并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杨文斌律师指出,许多家属因不了解辩护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后才考虑委托律师,此时案件证据体系已基本固定,辩护空间大幅压缩。对于武汉各区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家属而言,尽早委托本地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查看全文>>
公司僵局时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是股东在公司治理失灵时的终极司法救济手段。杨文斌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时,审查标准较为严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要件: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陷入停滞或瘫痪状态;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公司僵局已实质性损害或即将损害股东的投资权益;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股东已尝试通过内部协商、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方式化解僵局但未能成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公司僵局的客观证据,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评估诉讼的可行性与风险。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需通过提供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实证据等,综合证明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及享有股东权益的事实基础。 隐名股东确权纠纷是武汉地区公司法务领域的常见问题。杨文斌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隐名股东证明自身身份需重点准备以下证据:一是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这是证明代持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二是实际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财务凭证;三是参与公司分红、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事实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若要实现显名化,即变更为公司登记的股东,还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杨文斌律师建议武汉地区的隐名股东在建立代持关系之初,即应签订条款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并妥善保存全部出资及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需区分情形判断。若相对人为善意且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或变造,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争议是武汉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债权人高度关注的法律问题。杨文斌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即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相对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或程序违法,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文斌律师建议武汉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时,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同时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审查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以防范担保合同效力存疑导致的巨额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则该优先权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杨文斌律师提示,若超过十八个月未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虽丧失优先受偿地位,但仍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普通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追索工程欠款。实务中,建议承包人在工程完工或合同解除后及时固定结算依据,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权利。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借用资质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转包等。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杨文斌律师指出,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请求权完全丧失,关键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工程未完工但已完部分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可就已完工程部分主张折价补偿。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及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
工程签证虽无甲方签字,但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工程量变更事实及发包人知情认可的,仍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导致工程量变更缺乏书面证据,最终结算金额大幅缩水,是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面临的常见困境。杨文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证据规则的规定,指出工程签证虽以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最佳形式,但在缺乏签字的情况下,承包人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影像资料及材料进场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工程量变更的客观事实及发包人的知情认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将综合全案证据对工程签证的效力作出认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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