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玲玲律师

姓名:张玲玲律师

律所: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头衔:律师专家

城市:黑龙江-大庆

执业证号:12306201111156654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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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士,2009年在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助理,积攒了大量的执业经验,也为之后的律师执业生涯提供了基础。2011年张玲玲律师申请在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培养了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疑难事务的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工作严谨,顽强执着。张玲玲律师从业以来代理了数百件包括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非法经营、侵犯商业秘密、盗窃原油、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也都有取得良好诉讼效果的案件。除诉讼案件的代理外,张玲玲律师还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负责其日常法律事务、培训以及纠纷处理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企业常用法律法规,了解企业法律需求。张玲玲律师热爱律师执业,严谨负责,认真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从未受到投诉及行业处分。

常见法律问答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但对方若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需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但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实务中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若能证明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对方,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建议债权人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等方式固定时效中断证据。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建议结合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记录等,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真实性,需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及聊天双方身份,可通过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手机号绑定等方式佐证;二是关联性,聊天内容需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直接关联;三是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实务中,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需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建议当事人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并结合银行转账流水、借条或欠条等书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和诈骗怎么区分?
经济纠纷属于民事争议范畴,诈骗则涉及刑事犯罪。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而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民事权利义务问题。实务中,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将取得的财物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或转移资产等行为。若当事人因无法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而延误维权时机,可能导致民事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司法保护。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维权路径。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股东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具体方式取决于纠纷类型及公司章程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之间的纠纷类型包括股权转让争议、出资义务履行争议、分红权争议、知情权争议及公司控制权争议等。解决路径首先应审查公司章程是否约定了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或仲裁条款。若无约定或协商不成,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股东知情权纠纷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财务资料查阅;股东出资不实纠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建议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建立预防机制。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
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依赖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及显名化程序的依法推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为有效。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收益权。但隐名股东若要实现显名化,即变更为工商登记的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实务中,若代持协议条款模糊或未签订书面协议,隐名股东将面临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因此,建议在代持关系建立之初即签订详尽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显名化条件,并保留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需结合担保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担保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若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未经决议的违规担保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面临被执行风险。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担保决策程序,并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决议制度,同时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相关决议文件以保障自身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设立时直接使用工商模板章程有哪些法律风险?
工商模板章程通常未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定制股东权利义务、退出机制及决策规则,发生纠纷时可能缺乏有效依据,导致股东权益保障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工商模板章程多为通用条款,未涵盖企业特定的股权比例安排、表决权设计、利润分配规则及股东退出条件等内容。当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因章程约定不明,法院可能依据法定规则裁判,未必符合各方真实意愿。建议企业在设立时委托专业律师根据股东协商结果定制章程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后续纠纷风险。查看全文>>
股权转让时未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会产生什么后果?
未依法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可能被其他股东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导致股权交易面临法律不确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一步明确,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实践中,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条件,并留存通知及回复证据,确保程序合规,避免交易被撤销或引发长期诉讼。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法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效力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具体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审查公司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建议企业建立担保决策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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