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吴谦律师

姓名:吴谦律师

律所: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湖北-咸宁

执业证号:14212201510587670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公司法务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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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谦律师武汉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理念:诚信为本,敬业为先,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

律师贡献值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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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依然可以要回,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未经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施工方同样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核心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非合同本身的效力。 在建筑工程实务中,因缺乏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建筑工程已物化为不动产,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因此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吴谦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指出,施工方主张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法律上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施工方仍可主张工程款;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施工方依然有权要求折价补偿。然而,如果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施工方不仅无法要回工程款,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方应重点保全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竣工验收备案表、发包人实际使用的证明或第三方质量鉴定报告,以确保折价补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发包人一直拖延结算,施工方该怎么办?
面对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施工方应首先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条款。若合同有此约定,可直接按送审价主张工程款;若无此约定,施工方应及时发函催告,并固定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法律手段打破发包人的拖延策略。 发包人恶意拖延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是导致施工方巨额垫资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的主要诱因行为。针对这一痛点,吴谦律师建议施工方采取“合同约定优先、证据固定为辅、司法救济兜底”的综合应对策略。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是关键。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施工方只需证明已按约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即可直接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其次,若合同无此“以送审价为准”的约定,施工方必须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等可追溯的方式向发包人送达结算报告,并保留签收凭证,以证明发包人存在拖延结算的违约行为。在司法救济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导致无法确定工程价款,施工方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同时,施工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吴谦律师强调,在咸宁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施工方只要证据链条完整,不仅能追回工程本金,还能有效弥补因拖延造成的停工损失与资金占用成本。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若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规定旨在保护底层农民工及实际施工主体的合法权益,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是解决建工领域层层分包、转包导致底层施工主体“讨薪难”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吴谦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强调,适用该条款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第一,原告必须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而非单纯的内部承包人或劳务提供者;第二,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客观事实,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第三,发包人必须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会重点调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与支付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或审计报告,以查明欠付数额。此外,若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还可结合代位权诉讼或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多管齐下主张权利,确保工程款能够穿透复杂的合同层级,直接落实到实际施工人手中。查看全文>>
对方欠钱不还只有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转账记录是证明资金交付的重要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被告无法提供,法院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吴谦律师建议补充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通话录音等证据,以补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降低败诉风险。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一般不会全额支持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综合考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认定“过分高于”的标准。吴谦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守约方全面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同时针对违约方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抗辩,从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争取最有利的违约金调整结果。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中对方没钱执行怎么办
可申请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持续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财产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吴谦律师团队擅长通过合法途径深度调查债务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线索,必要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追加被执行人。同时,利用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查看全文>>
咸宁二手房卖家反悔不卖了怎么办?
买家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继续履行或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索赔实际损失。 二手房卖家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拒不过户,严重侵害买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过户,或者主张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卖家赔偿因房屋差价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建议买家在发现违约苗头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查看全文>>
咸宁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违约金计算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若无约定或约定过低,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主张。 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首先遵循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通常可参照逾期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需审查开发商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查看全文>>
咸宁离婚时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一般归登记方,但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折价补偿。 依据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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