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苏海悦

姓名:苏海悦

律所: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江苏-扬州

执业证号:13210200210403084

执业年限:24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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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悦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攻读并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苏海悦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专长于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合同、房产、公司、保险等方面法律业务,担任扬州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苏海悦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同时积极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并且在核心刊物《对外经贸实务》、《国际商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及其他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参编了《涉外合同案例评析》、《涉外合同实务》等数本法律书籍。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处理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亦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处理此类纠纷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通过发送催缴函、限制股东权利乃至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以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与交易安全。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基石。当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时,其法律后果不仅限于内部违约,更会向外辐射影响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资本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内部治理层面,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核心股东权利,甚至在其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时解除其股东资格。在外部债务清偿层面,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更可依法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苏海悦律师建议,企业在发现出资瑕疵苗头时,应尽早引入专业扬州公司法务律师介入,通过规范化的催缴程序与证据固定,将股东间信任破裂引发的诉讼风险降至最低。查看全文>>
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核心区别在于瑕疵性质与救济期限。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绝对无效,不受期限限制;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属于可撤销情形。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逾期则丧失撤销权,决议效力得以固化。 公司决议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准确区分决议无效与可撤销是小股东维权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决议无效针对的是“内容违法”,即决议事项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分配利润、非法剥夺股东资格等。此类决议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随时主张,不受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限制。相反,决议可撤销主要针对“程序瑕疵”或“内容违章”,如未依法提前通知股东、表决比例未达法定要求或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为了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对撤销权设定了严格的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撤销权消灭,瑕疵决议的效力将被治愈。在实务中,许多小股东因缺乏专业指导,错过了六十日的黄金维权期,导致权益受损却救济无门。因此,面临公司决议效力争议时,及时咨询扬州股权纠纷律师,精准评估瑕疵类型并迅速采取保全与诉讼措施,是打破公司治理僵局、保护 minority 股东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拖欠超过诉讼时效后,承包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但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若发包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然而,若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如承包人曾通过发送催款函、工程签证单确认或提起仲裁等方式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扬州建筑工程律师苏海悦建议,在发现时效临近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固定催收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诉讼时效通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针对发包人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或拒不办理结算的诱因行为,承包人往往因等待结算而错失诉讼时效,导致资金链断裂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面临届满风险,产生极大的心理焦虑。在司法实践中,若工程款拖欠超过诉讼时效,承包人起诉后,一旦发包人提出时效抗辩,承包人将丧失胜诉权。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制度。如果承包人在三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发包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将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此外,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苏海悦律师强烈建议,施工企业在面临进度款拖欠迫使承包人陷入垫资与停工两难时,务必建立完善的合同履约与催收台账,定期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必要时及时委托扬州本地工程纠纷律师介入,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彻底阻断时效风险,确保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安全。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的工程款怎么追讨
即使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承包人仍可依法追讨工程款。关键在于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及付款凭证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苏海悦律师擅长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帮助实际施工人突破举证困境,成功追索工程欠款。 在建筑工程实务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即进场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往往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缺乏书面证据支撑,索赔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没有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无法追讨工程款。核心在于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工程价款的数额。苏海悦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履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开工令;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的工作联系单、电子邮件;以及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其次,针对工程造价争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将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已完工程的实际价值。此外,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为没有书面合同但已实际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律师能够有效化解签证手续不完备导致工程量索赔举证困难的痛点,切实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若发包人拖延验收结算导致优先受偿权期限紧迫,承包人必须高度警惕期限风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而丧失优先受偿资格。查看全文>>
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在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引发工程款追索困境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律师将重点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确保权利主张获得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延验收怎么办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可主张违约赔偿。 针对发包人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或拒不办理结算的诱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若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合理期限内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据此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并主张因拖延验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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