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袁丁

姓名:袁丁

律所: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0910424546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商事仲裁
  • 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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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丁律师:

执业于: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现任为律所合伙人

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涉及金融信托、股权交易、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高端争议解决领域。2022年,袁丁律师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立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袁丁律师长期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的精研与实践,在高标的、高复杂度的商事仲裁案件处理中积累了系统而成熟的实战经验。律师执业前,其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任职多年,对于仲裁规则的运作机制和裁判逻辑有着全面透彻的理解,能在服务过程中充分立足裁判思维和企业的商业诉求,在统筹规则运用与程序推进的同时,有效形成针对性强、落点清晰的多层次解决方案与应对策略。近期,袁律师多次从繁复的证据中精准锁定易被忽视的关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具有说服力的仲裁论证框架,帮助客户成功扭转既有不利裁决,大幅降低经济损失并重新掌握战略主动权。其稳定的代理质量与高效的执行力,不仅有效保障了个案结果,也持续强化了企业对其团队的信赖与认可,推动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深入拓展。

执业前,袁丁律师曾任职于国内头部仲裁机构长达8年,深度参议该机构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全程处理各类仲裁案件数千件,对仲裁程序、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具备底层理解与实务优势。

转为执业律师后,袁丁律师持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权威仲裁机构代理重大疑难仲裁案件百余件,累计争议标的额超人民币200亿元,并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跨界商事争议。

袁丁律师兼具仲裁机构裁判者与资深律师的双重经验,对仲裁程序把控、争议焦点提炼、庭审策略制定具备精准判断力,长期担任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传媒等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股权投资、金融业务及高端争议解决领域拥有深厚专业积淀与行业口碑。

袁丁律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涉及金融信托、股权交易、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高端争议解决领域。2022年,袁丁律师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立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执业前,袁丁律师曾任职于国内头部仲裁机构长达8年,深度参议该机构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全程处理各类仲裁案件数千件,对仲裁程序、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具备底层理解与实务优势。

转为执业律师后,袁丁律师持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权威仲裁机构代理重大疑难仲裁案件百余件,累计争议标的额超人民币200亿元,并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跨界商事争议。

袁丁律师兼具仲裁机构裁判者与资深律师的双重经验,对仲裁程序把控、争议焦点提炼、庭审策略制定具备精准判断力,长期担任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传媒等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股权投资、金融业务及高端争议解决领域拥有深厚专业积淀与行业口碑。2026年,袁丁律师荣膺The Litigation口碑之选:仲裁律师十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曾在知名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八年,历任仲裁秘书、立案室负责人等。

2026年4月,荣膺了知名法律评级机构The Litigation评选的“口碑之选:仲裁律师十强”。

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信托、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客户评价:“袁律师及其团队曾服务我们集团上下多家公司,在许多案件/项目中我们均有密切、深度的合作。袁律师总是理性、谨慎且务实地向我们提供分析意见,案件结果往往正如预期。交由其承办的案件,我们放心、安心。另值得一提的是袁律师团队长期保持人员稳定且人均高素养,这极大提升了我们作为客户的体验。与袁律师合作,我们从不担心响应速度与反馈质量,这也是袁律师办案专业、为人靠谱的具体体现。”

案例1:

代理巴士公司就其与某广告公司合作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合同纠纷案,合同标的超9亿元

丁律师团队临危受命接手此案后,迅速复盘案情,精准定位突破口,后续通过两次仲裁程序成功推动仲裁庭认定合作协议已解除,并在此前案件前期局面不利的情况下,成功扣留广告公司70%的巨额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将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归责于广告公司,从法律定性上彻底扭转了此前对巴士公司不利的裁决结论。此举不仅大幅冲抵了巴士公司的既有损失,更将被动转为主动,为巴士公司夺回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优势与战略主动权。

由于本案的颠覆性胜利,为客户最大限度减少了损失,并避免了许多追责,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此案后,袁丁律师团队开始担任巴士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通过相关领导介绍,承接了后续5个关联公司的近10个案件。其中一个关联公司还曾向袁丁律师团队赠送锦旗。

案例2:

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标的6000万

2020年中建某局中标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总承包工程,中标总价为8967.13万元。

同年,中建某局与陕西某公司达成合作,将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与中建某局对其中12个项目签订了16份专业分包合同。2024年,陕西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建某局支付多项费用。

在首次开庭后,对方立即主动启动了与中建某局的和解磋商,并最终接受了中建某局提出的方案金额,本案最终调解金额仅为仲裁中申请人主张金额的43.14%

当事双方在结算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袁丁律师团队接受中建某局委托后,高效梳理了对方提交的上万页证据,敏锐捕捉到客户方执行总经理官某与陕西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深度筛查精准锁定关键事实:陕西公司曾多次单方变更结算金额,导致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基于此,袁丁律师团队将相关材料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至仲裁委,以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争议形成过程,有力支撑中建某局抗辩,为和解中工程款金额大幅减少奠定实质基础,实现关键突破。

袁丁团队凭借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把控与务实策略,获中建某局高度认可。因本案服务成效显著,客户后续主动委托袁丁律师代理了公司多起仲裁、诉讼案件。

本案处理的难点与复杂性突出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基础事实繁杂,对方先后提交超15000页证据,涉及双方16份合同,梳理与甄别核心争议点难度极大;二是法律关系交织,多份合同下的权利义务需逐一厘清;三是策略选择的复杂性——在袁丁律师团队建议下,中建某局后续提起仲裁反请求,且是在案件开庭的当天完成了反请求的提出及交费,时间紧任务重,进一步增加了案件难度。

同时,创新性也在于袁丁律师团队主动突破“被动应诉”思维,基于对案件全貌的精准研判,提出“以反请求对冲原请求、以攻为守”的策略,通过反请求的提起迫使对方直面自身履约瑕疵,最终成为后续扭转局面的关键布局。

尽管案件难度因反请求显著增加,但袁丁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仍取得了较好效果,促使对方主动同意大幅降低金额商谈和解方案,案件取得了客户满意的效果。


其他案例:

代理中建某局与北京某研究所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西安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江苏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某自然人间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某万达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结算审核进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袁丁律师团队提示:当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将届满的风险,及时通过发函、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导致法定优先权丧失。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挂靠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等。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围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事实、实际施工工程量确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核心环节搭建证据体系,确保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前提下仍能有效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权利。查看全文>>
工程量变更没有签证怎么结算
工程量变更虽无书面签证,但施工方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间接证据证明变更事实,据此主张结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袁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系统梳理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工程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多维度证据,构建完整的工程量变更事实证明链条。在必要时,团队将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专业鉴定意见补强证据效力,有效应对发包方拒绝承认变更工程量的抗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将丧失该项法定优先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及结算审核进度综合判断。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审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否即将届满,对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情形,及时通过发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风险,确保施工企业的法定优先权不因超期而丧失。查看全文>>
工程量变更没有签证怎么结算
工程量变更未取得书面签证确认时,施工方可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但实务中,大量工程量变更因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能取得书面签证。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全面梳理施工过程中的补充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往来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针对工程量变更无签证导致结算争议、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的痛点,团队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原变更事实,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施工方争取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承担合同无效导致的过错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务中,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无资质、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若验收合格则主张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则评估修复费用及责任分担。针对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受阻的痛点,团队通过厘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过错程度,为实际施工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如何起诉?
股东纠纷起诉路径取决于争议类型:公司决议效力问题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代持争议可提起确权之诉。管辖法院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之间纠纷的起诉需首先明确争议的法律性质。若涉及公司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条款,股东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若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条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在其拒绝或怠于行使时,股东可自行起诉。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系统梳理公司治理文件、股东会决议、财务账册等核心证据,为客户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期间届满导致权利丧失。查看全文>>
商事合同违约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商事合同违约可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予以调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袁丁律师团队在代理商事合同违约索赔案件时,注重对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精确计算与充分举证,同时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违约金调整抗辩,提前准备损失证明的完整证据链,确保客户的索赔主张获得最大程度的支持。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有效。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可能触发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需注意防范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然而,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能丧失股权。袁丁律师团队建议实际出资人在签署代持协议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与股东权利行使记录,并在条件允许时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限制名义股东的处分权,有效防范股权代持纠纷走仲裁还是诉讼的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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