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磊律师
律所: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头衔:副主任
城市:天津-红桥
律师姓名:张磊
性 别:男
所在城市:天津
执业律所: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职 级:副主任
执业证号:11201202310597669
张磊律师,刑法学硕士,从事并深耕法律行业12年。曾任天津市某区法院刑庭法官,在职期间办理参与了800余件案件,并荣获市法院系统三等功、区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转岗后,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能够将工作经验有效地运用到刑辩工作中去,参与办理近百件刑事案件中部分取得撤案、终止侦查、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较好的辩护结果,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磊律师转岗到律师行列后独立承办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其中取得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5件、不起诉5件、缓刑7件、从轻处罚8件、控告成功2件。张磊律师认真负责态度和有效辩护多次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及夸奖,收获13面锦旗。在办案过程中,张磊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规范严谨,庭审表达清晰,法律逻辑能力强,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和症结所在,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
在办案的同时,张磊律师还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前言法律论坛及实务研讨活动,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拓宽执业视野,提升自己的法律服务水平。自2023年8月起,张磊律师先后参加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电子证据审查网络案件办理高级研修班、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查与质证专班、京津冀涉税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及天津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分会等活动,不断提高自己专业能力和刑事辩护水平,做到常学常新、常悟常进、常修常炼。
此外,张磊律师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好监督员的责任。作为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监督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次参加看守所相关座谈活动,积极为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规范执法等工作谏言献策,切实履行好监督员的职责,共筑良性健康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本人还践行行业导师职责,积极投身公益普法宣传。作为天津市第四十七中法制副校长、天津大学法律系行业导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师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践导师,结合自身从业经历与公益普法经验,定期前往校园为同学们讲授法律课程并进行模拟法庭演练,用专业力量传递法治温度,让同学们更好了解法官与律师角色,对以后执业选择提供参考,助力青年学子追逐法治梦想。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张磊主任擅长诈骗类犯罪、涉性犯罪、拒执罪等案件辩护。
教育资质: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
2023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 金融犯罪高级研修班
2024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 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
2025年 苏州大学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
特殊背景:
天津市某区法院 七年审判经验 原刑庭员额法官
所获荣誉:
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监督员
天津市第四十七中法制副校长
天津大学法律系行业导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践导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法院系统三等功
天津市某区优秀工会工作者
参加活动
1.2021年11月24日,参加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并进行点评
2.2021年12月19日,参加并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作《法庭审理中证据认证的原则》主题发言
3.2023年6月4日,参加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合肥站
4.2023年11月18日,参加智合论坛
5.2024年3月29日,参加天津财经大学2024年学生就业实习双选会
6.2024年4月2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如何与法官沟通》
7.2024年11月29日,参加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4年年会
8.2025年6月5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如何与法官有效沟通与协商》
9.2025年10月20日,参加京津冀涉税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
10.2025年11月8日,前往德州城投公司讲授《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
11.2025年11月9日,参加法治新力量转型律师业务创新论坛并发言
12.2025年11月10,前往天津工业大学参加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并作与谈交流
13.2025年11月16日,前往天津大学法学院讲授《庭审发问的道与术》
14..2025年12月12日,参加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5年年会
15.2026年6月7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与办案人员有效沟通?-从贪污贿赂解释(二)谈起》
16.2026年7月4日,参加2026年全国律协刑委会年会
参加培训
1.2021年12月11日-12日,参加陈洪兵教授讲授经济犯罪一讲通
2.2023年8月18日-日21日 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
3.2023年9月15日-17日,参加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系统培训班
4.2024年3月7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大讲堂
5.2024年5月18日-22日,参加北京大学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
6.2024年9月21日-22日,参加明法学苑《大案刑辩》研修班之证据辩护
7.2025年2月21日-23日,参加庭立方《刑事业务客户服务训练营》
8.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参加《电子证据审查》网络案件办理高级研修班
9.2025年6月21日-22日,参加庭立方《法庭质证训练营》
10.2025年7月5日-6日,参加庭立方《食药环领域犯罪刑事辩护训练营》
11.2025年7月18日-20日,参加沪法网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
12.2025年10月24日-10月27日,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十五期证据法学高级师资研讨培训班》
13.2025年12月27日-28日,参加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
14.2026年3月27日-29日,参加沪法网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
15.2026年6月13日-14日,参加原最高法刑二庭庭长王晓东讲授《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权威解读与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高级培训班
作为前刑庭法官,有着丰富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深知法官审判思维和审判规则,熟知法院刑事审判各个流程,能够将工作经验有效地运用到刑辩工作中去,个人擅长法院阶段的辩护工作,多起一、二审受委托的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处罚较好的辩护结果。
案例数据:
1.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转为行政处罚;
2.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侦查机关撤案;
3.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侦查机关终止侦查;
4.某集资诈骗案;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
5.某医生强制猥亵,经辩护,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解除监视居住;
6.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7.某交通肇事案,积极与被害方沟通并达成和解,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10.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11.某妨害公务案,获缓刑处理;
12.某容留卖淫案,获缓刑处理;
13.某诈骗案件,涉案数额巨大,获得缓刑处理;
14.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获缓刑处理;
15.某帮信案,经辩护,获得缓刑;
16.某委托“办事型”诈骗案,诈骗金额临近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获缓刑处理;
17.某非吸案,当事人在有非吸类前科的情况下,经过辩护,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获缓刑处理;
18.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法院阶段介入,经辩护认定从犯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一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辩护,最终判决单处罚金;
20.某涉恶案件,经过辩护,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当事人刑期获得大幅下降;
21.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当事人作为第二被告,经过辩护,被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第二被告刑期与第三被告一样,罚金比第三被告少;
22.某强制猥亵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两年六个月,最终法院判决一年三个月;
23.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机关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情节,经辩护,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和量刑建议,当事人刑期得到进一步从轻;
24.某处级领导贪污案,经辩护,保住监委查封的多套房产,并为当事人妻子争取了涉案房屋更大比例份额;
25.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经过辩护,承办检察官提讯当事人三次,最后采取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6.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7.某盗窃案,经辩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8.某帮信案,涉案流水数百万,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9.某帮信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0.某旅游公司集资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1.某强制猥亵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2.某偷越国边境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3.某借贷型诈骗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4.某外卖员交通事故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5.某重婚控告案,成功立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36.某迷信诈骗控告案,成功立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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