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潘之龙律师

姓名:潘之龙律师

律所: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重庆-渝中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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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潘之龙

性    别:男

所在城市:重庆

执业律所: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职    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5001201410798362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资质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12年,办理案件逾千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主要涉及开设赌场、境外诈骗、组织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民交叉案件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待每一件委托矜矜业业,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多次获得委托人的好评和锦旗嘉奖。

擅长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综合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

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渝中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评所在律所“2022年度”盈渝业务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3年度”经典案例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4年度”渝上盈科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5年度”优秀刑事律师奖

部分代表性案件

(一)民商事类

1、邓某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面临工程尚未结算、停误工损失争议巨大等困境,穷尽一切途径全面收集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为客户赢得利益一千多万元。

2、四川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贸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承租方在一审败诉情况下提起上诉,二审直接改判,为客户赢得利益四百余万元。该案件对于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违约、合同解除、损失大小等复杂疑难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张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被判令承担近500万元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代理该公司进行二审并全面改判,委托人最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案件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认定责任主体,对于防止建设工程领域“以工程名义吸附民间借贷、再反向要求企业兜底”的责任扩张现象,以及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及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方面,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4、楚某与秦某、陈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合伙执行人拒绝提供合伙账务且告知亏损的情况下,代理楚某介入前期协商,并随后提起诉讼,历经五次庭审,最终法院判令秦某、陈某支付楚某合伙投资款及合伙利润80余万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典》确立的合伙监督权制度和执行合伙人的受托责任规则,对于规范投资合伙关系、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及保护合伙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刑事辩护及刑民交叉

1、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为其提供辩护,主要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检材样本不明、检测方法存疑、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代理的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退赃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3、于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审理阶段介入案件后,积极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收集有利证据,最终将违法所得金额从起诉的40万元降为30万元,并获得三年缓刑的有利判决。

4、代理的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公安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代理后对案涉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该案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虽未采纳罪名辩护观点,但认可蔡某被动犯罪以及从犯的事实,最终取得两年缓刑的结果,判决后予以释放。

5、田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为田某辩护,该案件系公安部督办案件,田某等人作为代理商在电子商务平台招揽客户投资期货产品,案涉诈骗金额近2亿元,最终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6、吴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案涉毒品一千八百余克,为吴某提供辩护,最终认定吴某是下游购买者,在其他主犯均判处死缓的情形下,吴某获判有期徒刑十余年。

7、刘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为刘某提供辩护,提出刘某系受主犯邀约参与且伤害后果非刘某直接造成的观点,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系从犯,并取得缓刑三年的有利结果。

8、王某等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为王某提供辩护,对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获利金额60余万元提出异议,并收集、举示相关有利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实际认定的获利金额20余万,并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9、刘某涉嫌诈骗李某彩礼一案,为受害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构建先民事诉讼再刑事立案的诉讼思路,经过民事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刘某可能涉嫌诈骗,并裁定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最终由重庆某分局对刘某刑事立案侦查。


10.张某自2021年以来从犯罪嫌疑人黄某处购买保健食品用于兼职微商销售,2023年黄某被河南警方立案侦查,后被河南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9月,重庆公安以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立案侦查,2025年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介入为其提供辩护,我们介入案件后,详细阅卷并多次询问张某案件细节,在掌握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团队进行研讨,一致认为将黄某案件的司法鉴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不妥,并以此作为突破点,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检材样本不明、检测方法存疑、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法律意见,又对张某销售是否主观明知销售的产品含有国家禁止的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提出不明知的法律意见。为充分表达我方观点争取不起诉,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就张某主观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证据不足,并于2025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1.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23年9月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假扮20岁左右的女性,利用被害人希望网络调情、约炮、见面开房等心理,利用话术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从而诱骗被害人在淘宝商铺为其代支付购买情趣用品,在代购时使用“某牛”软件将他人的淘宝商品链接在自己淘宝店铺上生成和他人淘宝店铺商品一模一样的商品,然后再下单生成代付二维码,最后让被害人扫码支付,并最终获利。胡某涉案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6500余元。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督促委托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认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退赃的情节,并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12.于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在境外一家利用网络开展赌博活动的公司上班,并担任棋牌部客服人员,负责为国内参赌人员充值、提现以及提供平台咨询。2023年于某被刑事立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2024年案件移送至法院,我们律师团队受于某委托介入案件,经过我们团队梳理核心证据材料,发现检察院起诉的非法获利金额与实际不符,为此,我们收集了于某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同案犯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流水,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有部分转账金额不属于非法获利,在庭审中我方举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将违法所得金额从起诉的40万元降为30万元,并获得三年缓刑的有利判决。


13.2025年,蔡某在明知他人安排其运输的货物是卷烟,仍然驾驶车辆代为运输,途径某省高速路段时被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且伪劣的卷烟154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万。因金额较大,在公安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三年。我们团队介入案件后,从法律规定、经营行为的界定、同案犯的比较、非法经营的法益保护及运输行为指向的对象角度对案涉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该案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虽未全面采纳我方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但认可蔡某系被动犯罪以及从犯的事实,最终取得两年缓刑的结果,判决后立即予以释放。


14.2013年,某交易公司系大宗化工产品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该公司将交易的化工产品外包,田某等人以合股经营的形式共同参与对该期货产品的操盘,并通过诱导客户投资,以操控价格等方式骗取他人资金,涉案金额近四千万元,其中田某参与的金额约一千多万元。我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为田某辩护,经过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控,辩护人提出田某参股最少、介入最浅、金额最小的辩护意见,并主要针对指控的金额提出异议,梳理资金表格,筛选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的资金,最终被认定为从犯,相对其他同案犯,在刑期上获得了较轻的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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