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汪小飞律师
律所: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头衔:四级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211156470
执业年限:14年
1、律师姓名:汪小飞
2、性 别:女
3、所在城市:南京
4、执业律所: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5、职 级:四级
6、首次执业时间:2012年
7、执业年限: 14年
汪小飞律师自2012年起正式执业从事律师工作,拥有14年执业经验,现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以来,汪小飞律师始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深耕合同纠纷、侵权赔偿、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及刑事辩护等领域。其代理案件约千件,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研判与庭审节奏的从容把控,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案件胜诉率及客户满意度保持高位。
教育背景:安徽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
汪小飞律师主张“专业为本,务实前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注重降低客户诉讼成本、注重诉讼回报率。其严谨的逻辑思维与沉稳的处事风格,深受当事人及企业客户信赖。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负责人之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益律师;
曾受聘成为南京市电视台教科频道《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约点评律师;
曾获得多起荣誉,如2014年度优秀律师 、2018年度十佳女律师、律所2016年度特殊贡献律师、律所2022年风采女律师等。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
客户案例:
婚姻案例:
案例1:大龄男女相亲结婚,婚后大半年就闹离婚
案情简介:2018年,男方叶某与女方张某均是大龄青年,双方经相亲认识。认识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因为双方年龄都较大,因此,认识几个月就匆匆结婚。
结婚后,男方购买了一些家具放置在女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内,双方在此房屋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相互指责,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他们共同生活仅仅半年,就分居了。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女方张某找到汪小飞律师,要求与男方离婚。张某说男方好吃懒做、卫生习惯极差,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商离婚无果。
汪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充分准备后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开庭时,男女双方均到庭,汪律师做足了开庭准备工作。
男方态度是不同意离婚,认为女方好吃懒做,没有家教,指责女方。并且男方要求女方退还34000元彩礼钱,且归还他为女方房子添置的家具,并要求女方归还其男方的个人物品。男方还要求分得女方房产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女方对于男方要求返回家具的要求予以同意,不同意返还彩礼钱。法院组织调解无果。
女方已是大龄女青年,离婚态度非常强烈,且要求以最快速度离婚,不想为此再耽误青春。汪律师庭后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希望法院本次能判决双方离婚。
案件结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支付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给男方。男方的个人物品,包括添置的家具归还男方。法院未支持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男方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方式不认可,要求返回婚前赠送给女方的三金和彩礼。
二审继续由汪律师进行代理。二审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判决离婚,且财产分割达到了委托人的要求。女方对汪律师代理的结果很满意。
本案例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亲办案例,未经允许,请勿改编引用!
案例2:58岁丧偶女遇到54岁离异男,婚后三年即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女方房屋的拆迁安置房,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58岁丧偶女为了找个老伴,经中介介绍与54岁离婚男认识,并结婚。结婚后,男方将户口迁移到女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内。双方结婚后4个月时,女方婚前建造的农村房屋被拆迁了,安置了三套房屋。双方结婚后,矛盾不断。
律师办案经过:女方委托汪小飞律师,要求到法院起诉与男方离婚。
汪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开庭时,男女双方均到庭。男方态度是不同意离婚。对于男方的此态度,汪律师早就预料到,并庭前就做好了应对之策。双方在庭审中发生争吵,矛盾激烈。本次案件,经过了庭审和多次庭后调解工作,但是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态度都很强硬。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女方的三套拆迁安置房。
汪律师继续代理女方应诉。该案件经过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继续由汪律师代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本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判决离婚。且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房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女方只是希望找到一个老伴,排解孤独,只是没想到结婚容易,离婚难,好在最终虽然有波折,结果是好的。女方对汪律师代理的结果很满意。
本案例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亲办案例,未经允许,请勿改编引用!
案例3:结婚六年有一个孩子,离婚如何判决?
案例简介:2014年男方金某与女方王某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双方婚内购置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2020年双方互不信任,矛盾重重,开始分居。
律师办案经过:男方金某联系到汪律师,委托汪律师代理起诉离婚事宜。
汪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给予了专业的意见,并告知金某,针对他们夫妻已经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的情况来分析,他的离婚讼诉可能要经过两次起诉。金某表示理解。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离婚诉请中,男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法进行分割。开庭前,汪律师做好了充分开庭准备。开庭时,男女双方均到庭。
女方指控男方婚内出轨,并且提供了证据材料。女方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且不同意分割房屋给男方。最终,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一审判决后六个月后,男方再次委托汪律师起诉离婚,诉求同前。本次起诉经过了开庭审理、庭前庭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如下: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该房屋净值的一半即78万元,俩年内分期支付,如未如期足额支付,女方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了历时约一年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双方离婚。且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处分。案件顺利结束。
案例4:情侣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车辆,分手后如何处分?
案情简介:
2018年,白某与孙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开始了恋爱关系。2019年,双方奔着结婚的目的商量共同出资购置一辆轿车。男方白某向女方转账72800元,女方自己也出资了部分钱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女方孙某名下。
该车辆购买后仅五个月时间,双方就因为异地恋,聚少离多,一个月见不到一次,开始相互不信任,感情越来约淡。最终分手。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其支付的购车款。女方仅仅只归还了五千元。
律师办案经过:
男方白某委托汪律师处理此案。汪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准备证据,起草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法院开庭时,汪律师出庭代理,女方孙某出庭。在做好了充分开庭准备的情况下,庭审非常顺利,在汪律师的预料和掌控下庭审结束。庭审后,女方终于同意归还剩余的购车款。
案件结果:本案庭审后,我方与被告进行了调解,女方同意归还剩余购车款,一年内付清。白某同意,最终案件顺利结案。最后,白某拿到了购车款,对案件结果很满意,对汪律师的专业服务也很满意。
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改变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减少了被告的损失约30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的一天,余某(19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陆某(19岁)行驶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口时,余某应陆某的央求,将其新买的摩托车交给陆某试骑,陆某因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在行驶到路口时摔倒受伤。本次事故经南京市建邺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为:陆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本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余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陆某驾驶是另外一个原因,最终责任定为陆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陆某在南京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部多发骨折,视神经损伤,气颅,身体多处骨折。陆某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随后康复治疗。2020年3月,陆某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进行内固定的去除术。
陆某治疗康复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律师办案经过: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余某找到本律师,在沟通过案情之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案件,进行应诉,维护其合法权利。本律师接手案件之后,与法院联系并参与司法鉴定的全部过程。
2021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构成五级伤残,左眼盲目四级,构成八级伤残,左侧部分面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陆某定残后,需要长期护理。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各种损失金额共计133万余元。本律师在开庭之前对本案做了大量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并且搜索了很多相关的案例来证实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定责错误。被告余某无偿免费将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即使有过错,但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的比例过高。通过大量的案例搜索,我向法院提交了类似案件,如其他法院判定的出借车一方责任比例10%、20%的相关的案例。不仅提供案例,我也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支撑我方的观点。侵权行为的责任比例关键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案件结果:结合法律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及案例的支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第一次更改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余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本律师上诉,本律师代理上诉之后,依然针对事故责任比例过重,发表了详细专业的代理意见,与二审法院进行多次交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责任比例为余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最终,减少了被告约30万元的损失。
案例2:通过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和剔除无关治疗费用,减少了被告60%的损失
案情简介: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董某打电话邀请薛某一起到南京新街口一家饭店吃饭,薛某骑摩托车应约到场。到场之后,一起吃饭的还有董某的其他三个朋友。吃饭期间,他们几人一起喝酒,行酒令。最终,董某,薛某及在场的其他朋友均喝醉。饭后,已经凌晨一点,薛某要骑车回家。董某,让薛某骑摩托车带他去兜风醒酒,薛某骑着摩托车带着董某骑到南京市鼓楼区某处,摔倒在一处台阶处,事后双方昏迷。该起事故导致董某牙齿受伤,身上骨折。薛某轻微伤。南京市鼓楼区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结果为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董某治疗完毕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董某将薛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各项赔偿费用加医药费共计22万元。
律师办案经过:薛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次案件,出庭应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详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错误,对薛某的责任认定过重。其次,董某的牙齿虽受伤,但是董某主张的医药费中有2万多块钱是对其牙齿进行正畸,矫正的费用。本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该部分牙齿针剂的费用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董某牙齿矫正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薛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搭乘乘客造成乘客受伤,应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其是免费搭乘,因此可以减轻其责任。法院判定薛某承担本次事故赔偿损失的70%。董某牙齿正畸费用2万多块钱,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本代理人应薛某申请,委托代理上诉。我方认为责任比例虽然已经从100%降低为70%,但仍然认为判决薛某承担的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进行调解,最终法院调解结果为:薛某赔偿董某各种费用损失共计九万元。
点评:本起案件,薛某因朋友邀请前去吃饭,然后又在醉酒状态下,搭乘朋友去兜风,最终发生本次事故,薛某作为驾驶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机动车的确存在很大过错,但是因为是免费搭乘,所以去过错可以减轻。本次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为22万元,但是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改变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并促成调解,最终只赔付了9万元,大大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是一起代理被告应诉的成功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3: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致一死一重伤,判缓刑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0日 20时47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 小型轿车,在道路限速20KM/H的珍七路附近路段,以98KM/H左右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越过中心黄实线驶入南侧车道,撞到珍七路南侧车道内被害人张某驾驶载有被害人严某的,以1 11-12 1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重伤二级、蔡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腹部损伤引起腹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严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严某无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蔡某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两被害人家属要求蔡某提供共计28万5000元的谅解金,才同意出具谅解书。双方家属对此金额争议较大。
律师办案经过:被告人蔡某的家属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争取蔡某缓刑(监外执行)。本律师代理本案后,与公诉机关沟通案情,公诉机关态度明确,必须要有谅解书,否则不同意适用缓刑。因此,两被害人方出具的谅解书非常重要。在公安阶段,死者一方家属曾出具过谅解书,但是因为当时没有委托律师介入,导致其不懂法律实务,谅解书有瑕疵,导致在公诉阶段,死者一方家属撤回了谅解书。本律师介入案件后,审核了一下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发现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无误。之后,与两被害人家属经过多次谈判,沟通,最终,经过漫长的沟通和谈判后,最终在委托人同意之下,以两家被害人共计14万的谅解金的金额,成功办理了被害人谅解事宜,将有效的谅解书提交法院。
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本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缓刑(监外执行)。委托人的损失也减少了14.5万元。本案中,律师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律师介入案件后,被告人家属有了专业人士的帮助,省心省事,所有的谈判事宜都由律师代理,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仅组织了一次调解,法院不组织双方谈判,所有的谈判都是本律师和两位被害人家属进行的沟通和谈判。有了律师的帮助,被告人家属节省了十几万的费用;有了律师的帮助,案件的结果有了更好的保障。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汪小飞律师 感谢阅览!
刑事辩护类
刑事辩护案例
案例1: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嫌疑人朱某无罪释放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汪小飞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的女朋友向张某提出分手,转而投向李某的怀抱。张某认为都是李某的责任,要找李某要说法。张某找到朱某和另外一个朋友王某陪他一起到李某家中要说法。
朱某陪同张某前往李某家中。双方见面后话不投机就发生肢体冲突,张某被打成轻微伤。
事发后,李某报警,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朱某和王某进行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内。
律师办案过程:
朱某的父亲在不清楚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基于对汪小飞律师的信任,委托汪律师为他的儿子朱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取保候审。
汪律师在会见朱某后,了解到朱某向公安供述的内容是,朱某并没有参与打架,朱某看到双方动手后,他的本意是想着拉架的,而不是参与打架。根据朱某的陈述,汪律师初步判断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会见朱某后,汪律师前往承办的派出所,与承办的公安部门进行交涉,为朱某申请取保候审,认为朱某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被羁押并要求公安部门释放朱某。
案件结果:在公安侦察期限届满后,嫌疑人朱某被成功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内被释放出来。之后,司法机关未判定朱某有罪。无罪辩护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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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一起涉嫌强奸罪案,经汪小飞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汪小飞律师
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名在外打工的钢筋工人,常年不在家。 2018年某天,公安部门以涉嫌强奸罪将吴某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某看守所内。
律师办案经过:
吴某的妻子到我律师找到我,希望我去看守所会见其丈夫吴某,并为其丈夫进行辩护。吴某的妻子不相信他的丈夫吴某能做出强奸她人的事情,一直相信她的丈夫是被冤枉的。
本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到某看守所见到了吴某。第一次会见吴某两个小时,了解了案件情况。吴某坚称他没有强奸她人,对方是自愿的,他还给了对方200元钱。吴某的意思是双方自愿的嫖娼行为,但是公安并没相信他。我会见完吴某后立即到了抓捕吴某的派出所,提交了委托手续后,与承办警员进行了沟通,将吴某无罪的意见与警员沟通,并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
过了三天,本律师再次联系承办警员,得知取保候审结果未定,案件目前已经转入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了。我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在之前会见的基础上,了解了更加详细的过程,并结合本律师多年办案经验,预设公安部门认定吴某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可能是什么?挖掘事实真相,终于我发现了突破口。我带着我的问题到管辖的检察院,找到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将我的疑问告知检察院,要求公安补充调查一份关键证据,最终,检察官被告说服,采纳了我的提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
案件结果:经调查,本案很可能是属于一起仙人跳案件,吴某最终被无罪释放。
律师点评:强奸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如果构成犯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吴某能无罪释放,与定案的关键证据被推翻有直接关系,而能够推翻该证据,律师的作用很重要。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无法见到嫌疑人,只有律师能见到,只有律师能了解到最核心的案件情况,只有律师能给于专业性的意见并提供专业的辩护,能帮到嫌疑人,为其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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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案例:
建设工程案例1:自己讨债五年无果,起诉只需要一年要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洪某是一名建设工程幕墙施工劳务承包的包工头,有几十名工人,在全国各地承包幕墙安装的劳务工作。2017年,洪某在镇江市从某深圳某装饰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负责外墙铝合金和玻璃幕墙的劳务施工工作。2019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
洪某按约按时完成了交工,但是甲方某装饰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洪某的工人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工人们采取了到施工现场堵门的行为,最后被认定为违法讨薪。
律师办案经过:
洪某历经五年多次讨薪无果,找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为了更好得保证诉讼款项能得到顺利执行,汪小飞律师建议进行诉讼保全,洪某同意。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之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和起诉材料。
法院经汪律师申请,保全了被告某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成功冻结了资产。
案件受理后,法院排期开庭。汪小飞律师在做好充分开庭准备,做好庭审预案后,准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被告某装饰公司以其与发包方签订的“背对背条款”为由认为其公司目前没有拿到工程款,所以未到向洪某付款时间,且被告认为洪某不是合同签订方拒绝向洪某付款。被告的答辩意见早在汪律师的意料之中,汪律师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支撑,对被告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反击,最终,庭审顺利结束。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劳务价款8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该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汪小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审理工作,经过二审庭审,激烈的庭审辩论环节,最终,本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成功后,得益于诉讼保全的成果,被告某装饰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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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2:建设工程劳务费通过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负责装修工作的劳务包工头。2018年,王某经董某介绍从某深圳某装饰公司承包一个工程,负责某一幢楼的装修劳务工作。2019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
王某按约按时完成交工,但是甲方某装饰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尾款十多万元未付。王某的工人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历经五年多次讨薪无果。
律师办案经过:
王某找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飞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为了更好得保证诉讼款项能得到顺利执行,汪小飞律师建议进行诉讼保全,王某同意。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之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和起诉材料。
法院经汪律师申请,保全了被告某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成功冻结了资产。
案件受理后,法院排期开庭。汪小飞律师在做好充分开庭准备,做好庭审预案后,准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被告某装饰公司以其与董某签订的“背对背条款”为由认为其未到付款时间,且被告认为王某不是合同签订方拒绝向王某付款。被告的答辩意见早在汪律师的意料之中,汪律师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支撑,对被告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反击,最终,庭审顺利结束。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王某劳务价款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该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汪小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审理工作,经过二审庭审,激烈的庭审辩论环节,最终,本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成功后,得益于诉讼保全的成果,被告某装饰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了王某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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