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包涵超

姓名:包涵超

律所: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律所青工委副主任)

城市:浙江-宁波

执业证号:13302202310636995

执业年限:3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劳动工伤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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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涵超律师,台北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法学会社会法治研究会首届理事,民革党员。

包涵超律师以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为主业,同时深耕财税法与涉外法律服务两大领域。财税法方向,他曾跟浙江省律协首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起平律师深度参与财税法律业务,业务涵盖企业涉税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股权架构设计与交易涉税筹划、财税法一体化常年法律顾问等,并曾担任各区税务局等税务机关顾问律师,兼具监管视角与企业视角。涉外方向,他长期服务外贸企业,曾办理涉美国海关“5H查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跨境经贸案件;并作为TAA校联会成员,长期为在陆台商、台胞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在涉台民商事法律事务及两岸经贸往来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包涵超律师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加工承揽、租赁、股权纠纷、劳动仲裁等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大额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参与办理“五洋债”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他曾作为得力集团、产发集团、绿发集团、萧山城建、恒丰银行等头部企业顾问团队主要成员,服务行业覆盖汽车零部件、化工、加工制造、外贸进出口、酒店及物业管理等领域,同时为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包涵超律师兼具理论研究与专业传播能力:其撰写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涉外法治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获宁波市法学会第十六届“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主题征文三等奖;《转型重生:商业综合体重整的实务路径研究》课题获宁波市政法委、法学会2026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曾参与组织多场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与国际研讨会,并主导运营“规谷法商”公众号,持续输出财税与涉外法律实务内容。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包涵超律师提醒,一旦超过该期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不抵债时清偿率极低。因此,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后,密切关注付款期限,及时通过发函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能追讨工程款吗?
可以。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即可依据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 在宁波地区的建筑工程实务中,存在大量口头约定或先进场后补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包涵超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可通过提供进场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程签证单、监理日志及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支付工程价款。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特殊的救济途径。包涵超律师解析,当实际施工人因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无法从直接合同相对方获得工程款时,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后,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受阻的痛点,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支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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