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包涵超

姓名:包涵超

律所: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律所青工委副主任)

城市:浙江-宁波

执业证号:13302202310636995

执业年限:3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劳动工伤
  • 公司法务

律师介绍更多>>

包涵超律师,台北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法学会社会法治研究会首届理事,民革党员。

包涵超律师以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为主业,同时深耕财税法与涉外法律服务两大领域。财税法方向,他曾跟浙江省律协首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起平律师深度参与财税法律业务,业务涵盖企业涉税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股权架构设计与交易涉税筹划、财税法一体化常年法律顾问等,并曾担任各区税务局等税务机关顾问律师,兼具监管视角与企业视角。涉外方向,他长期服务各外贸企业,曾办理涉美国海关“5H查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跨境经贸案件;并作为TAA校联会成员,长期为在陆台商、台胞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在涉台民商事法律事务及两岸经贸往来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包涵超律师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加工承揽、租赁、股权纠纷、劳动仲裁等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大额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参与办理“五洋债”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他曾作为得力集团、产发集团、绿发集团、萧山城建、恒丰银行等头部企业顾问团队主要成员,服务行业覆盖汽车零部件、化工、加工制造、外贸进出口、酒店及物业管理等领域,同时为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包涵超律师兼具理论研究与专业传播能力:其撰写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涉外法治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获宁波市法学会第十六届“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主题征文三等奖;《转型重生:商业综合体重整的实务路径研究》课题获宁波市政法委、法学会2026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曾参与组织多场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与国际研讨会,并主导运营“规谷法商”公众号,持续输出财税与涉外法律实务内容。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维权
工程款被拖欠时,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固定工程结算与欠款证据,包括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签证及催款函件。其次,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诉前催告,或直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或仲裁。若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对于挂靠或违法分包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以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 工程款拖欠维权是一项系统性法律工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首先,证据保全是维权基石。针对“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等实务难题,承包人需收集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现场影像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工程量与索赔事实。其次,维权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对于合法承包人,应直接依据施工合同起诉发包人,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查封时享有优先分配权。对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并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被拖欠工程款的包工头及挂靠实际出资人提供了关键救济途径。此外,维权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工程款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则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旦错过,将导致“优先权过期致债权降级”的严重后果。因此,尽早委托专业宁波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制定周密的诉讼与保全策略,是成功追讨工程款的核心保障。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若承包人未在此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发函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将丧失优先受偿地位,工程款债权将降级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面临极大的清偿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核心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则以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该十八个月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这意味着它是不变期间,绝对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承包人未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等方式行使权利,该权利即归于消灭。这种“优先权过期致债权降级”的法律后果是灾难性的,尤其在发包人陷入债务危机或破产清算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极低。因此,包涵超律师强烈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提交结算报告后,必须建立严格的账款预警机制,在期限届满前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切勿因盲目相信发包人的口头承诺或拖延结算而错失法定维权窗口期。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宁波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在宁波,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准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即可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未缴社保,所有赔偿由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在宁波地区的实务操作中,若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发生工伤,人社部门通常会要求劳动者先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此时,劳动者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包涵超律师指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从属性,即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牌、打卡记录、带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在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方可持裁决书向宁波市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此过程涉及复杂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衔接,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大幅缩短维权周期。查看全文>>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宁波的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在宁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处于女职工三期,还可主张三期待遇。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解雇行为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宁波的劳动仲裁与诉讼实务中,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是争议焦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涵超律师特别提醒,若被违法辞退的是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除了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可依据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期内的工资损失及生育医疗费用。此外,若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被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不仅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必须继续履行停工留薪期的相关待遇支付义务。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实体理由与程序合法性,确保劳动者获得足额赔偿。查看全文>>
宁波公司面临股东僵局时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破解?
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收集证据,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强制清算或主张股权回购,并辅以章程修改等非诉手段破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包涵超律师建议,在提起解散诉讼前,小股东应先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财务账簿,固定公司陷入僵局的证据;同时,可探索通过股权转让、减资退股或修改公司章程引入表决权差异安排等方式,以最小成本化解公司僵局。查看全文>>
公司小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分红权?
小股东应依法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遭拒绝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在查明公司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时,可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是行使分红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小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若公司无理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查阅。在获取真实财务数据后,若发现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红条件但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或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切实保障自身投资收益。查看全文>>
公司注销时未依法清算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
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必须在公司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若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或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恶意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涵超律师提醒宁波拟注销或解散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务必严格遵循法定清算程序,避免个人及家庭资产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巨大风险。查看全文>>

律师法律服务

私人律师

如果您个人或企业有长期法律需求,可购买我的私人律师服务;私人律师服务期间,法律咨询将不会再收取费用。

未开通

在线咨询

免费

在线咨询我,请详细描述您的需求;24小时内若未回复,则全额退还您的咨询费;如果我的解答未能解决您的需求,可多次免费追问我。

快速咨询

电话咨询

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着急,可使用电话咨询服务与我联系。电话咨询,按次收费。

未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