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徐婷

姓名:徐婷

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江苏-常州

执业证号:13204202111390420

执业年限:5年

擅长领域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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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律师,女,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德语专业,通过德语专业八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现在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是钟楼区司法局“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成员。

徐婷律师曾先后于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徐汇区司法局以及拜耳(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实习,积累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与企业法务等多维度工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徐婷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涵盖婚姻家事纠纷、金融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伤人损纠纷等等。

徐婷律师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处事原则,恪守“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职业信念。为人谦和,工作务实严谨,法学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始终坚持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清晰、可行的法律方案。

律师部分案例:

婚姻家事

1、赡养纠纷,2022年,担任史某诉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高某某不愿赡养老人,代理人经过走访邻里、村委,为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历时半年多,在经过庭审后,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法庭联合村委组织调解,最终结果:支持了原告诉请,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后续医药费。

2、继承纠纷,2025年,担任秦某诉秦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秦某父亲去世后,各继承人因遗产发生纠纷,本人担任秦某代理人,案件经过调解,最终为原告争取其应有份额,并完成过户登记。该案件历时三个月,代理人在较短时间内为原告解决争议纠纷,满足当事人需求。

3、离婚后财产纠纷,2024年,担任汪某诉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汪某与祁某离婚时仅对房产进行分割,其余财产未进行分割,汪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其认为祁某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欲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代理人接受本案委托后,通过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查祁某银行流水、股票账户、保险账户等信息,先后经过一审区级法院判决,二审中级法院判决,最终追加认定认定祁某婚内存款有二十六万余元,汪某存款十余万元。本案二审为汪某在财产分割中增加了数万元的财产所得。

4、离婚纠纷,2024年,担任蒋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同时因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蒋某同时委托起诉第三人赠与合同无效。整体案件历时一年多,经过本地与外地法院多个庭审,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本案原告依法获得其应得的婚内财产。

5、离婚纠纷,2021年,担任匡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当事人需求要尽快离婚,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快速准备诉讼材料,案件历时一个多月时间,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在庭前调解结案,原告诉求得到支持。

6、离婚纠纷,2023年,担任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准备诉讼材料起诉至法院,案件历时一个多月时间,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一致,原告诉求得到支持。

常见法律问答

常州刑事拘留后家属多久能会见?
在常州,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在法院判决生效前通常无法直接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才享有律师会见权。家属突遭刑事拘留且无法会见时,极易因信息阻断导致极度恐慌。因此,家属应尽快委托常州本地专业刑事律师,由律师持相关证件前往常州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把握黄金救援期。 关于常州刑事拘留后家属会见的问题,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审判阶段,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法律明确限制了家属的会见权,仅赋予辩护律师会见权。这意味着,当家人在常州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面临的直接困境是信息阻断,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家属产生极度恐慌,担忧嫌疑人在看守所内遭受不公正待遇或错过黄金37天的救援期。在此背景下,律师会见权成为连接嫌疑人与外界的唯一合法桥梁。徐婷律师在常州地区办理刑事案件时,会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会见手续,前往常州市看守所或武进区、新北区等看守所安排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不仅向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事实及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还会为其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时,律师会评估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案件性质,判断是否符合强制措施变更的条件,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通过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有效打破信息壁垒,缓解家属焦虑,并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奠定坚实的证据与事实基础。查看全文>>
在常州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常州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律师将结合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在常州地区申请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变更程序,其核心在于对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准确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有严格的法定性。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原则性适用;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必须论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需要律师从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以及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多维度进行举证。在实务操作中,徐婷律师团队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帮信罪或寻衅滋事罪等案件时,会深入剖析案件证据,寻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突破口。例如,在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公司职员案件中,若嫌疑人已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律师将重点论证其社会危险性已显著降低。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符合特定生理条件的嫌疑人,律师会结合常州看守所的体检报告与医疗证明,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律师需撰写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多轮专业沟通,力求在刑事拘留黄金37天内成功阻击批捕,实现取保候审,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离婚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应该怎么收集证据?
发现配偶转移财产时,切忌打草惊蛇。首先应尽可能收集对方的银行卡号、证券账户、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等基础信息。其次,注意保存家庭日常开销记录、大额转账凭证及对方名下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在诉讼阶段,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令,依法调取对方名下的完整银行流水与资产明细,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离婚纠纷中,配偶婚内恶意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是常见的诱因行为,这直接导致离婚时可分割财产缩水,使当事人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与维权取证焦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证据收集层面,当事人自行取证的范围和手段受限,且容易因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无效。因此,合法有效的取证策略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在日常生活中留意并固定对方的财产线索,如快递单、消费账单、纳税记录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徐婷律师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令,调取对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重点审查离婚前一至两年内的大额资金流向、频繁的小额转出以及向特定关系人的转账记录。此外,若发现对方有转移房产或车辆的迹象,律师会迅速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资产。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法院一旦认定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会在财产分割时对其予以惩罚性少分,还可能要求其返还已转移的财产,从而切实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婚后父母全资买的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后父母全资买房的分割,核心在于认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以及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若父母全资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一般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引发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典型诱因行为,由于房产性质与增值部分认定复杂,当事人常担忧自身出资或还贷贡献无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父母全资出资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通常被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然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微调。此外,近年来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审查父母出资的真实性质。如果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签订了借款协议,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那么该笔出资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徐婷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入挖掘出资时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家庭协议,准确界定房产性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查看全文>>
在常州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满足可能判处轻刑、无社会危险性或患有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且需由律师或家属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常州司法实践中,律师需结合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提高强制措施变更的成功率。查看全文>>
常州刑事拘留后家属多久能会见?
家属在判决生效前通常无法会见,必须委托律师行使律师会见权以了解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看守所管理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审判阶段(即判决生效前),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家属是不允许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这一信息阻断往往导致家属极度恐慌。此时,唯有受委托的执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方可依法行使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不仅能传递家属关怀,更能核实案件细节、提供法律咨询,是黄金37天内开展有效辩护的唯一合法途径。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黄金37天内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可进行看守所会见、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最长拘留期限30天加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7天)被称为刑事救援的黄金37天。在此期间,徐婷律师的核心工作包括:第一时间前往常州本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安抚情绪并告知其合法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基本情况;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迅速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等角度阻击批捕,力求在源头实现强制措施变更或案件撤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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