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综治

姓名:杨综治

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河南-洛阳

执业证号:14103200919776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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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综治,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刑辩团队主任,专职律师、同时具有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企业合规师、家庭教育师、心理咨询师等资质。工作伊始,也曾供职于法制类新闻媒体,96年从事法律行业至今。世纪初,响应国家号召只身援藏六年,是西藏自治区最年轻的律所主任。痴心刑辩,是人大、华政等高校刑辩班多年的学员,致力于职务、商业等领域犯罪,企业家及政府公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兼任的社会公职主要有刑辩力机构(深圳)秘书长兼晋豫两省负责人、河南省律协刑辩委委员、洛阳市律协刑辩委执委、发展建设委执委、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律师小组成员、洛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担任洛阳市纪委监委、多家商会等国家机关和企业、社团等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最高检主办的《律政方圆》对其曾有过专访报道,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多篇,与人合著有《杨律师以案释法为你维权》、《杨律师以案释法胜诉有道》等书籍。2016年中国诉讼论坛授予其“中国刑事诉讼专家律师”、2017年获首届“洛阳市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9-2024连续多年获得洛阳市律协"先进个人"、“优秀荣誉称号,2018年初至今任中国东方文化委员会(北京)诉讼文化委员会副会长等职...

 

核心领域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政府及企业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人身损害、房产建工、知识产权、合同及公司事务。

 

教育资质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特殊背景

从律伊始曾供职于法制与新闻杂志社河南省分社,曾为洛阳市1600148法律热线首席主持,世纪之初也曾只身援藏六年,曾担任藏区最年轻的律所主任。

 


 

执业理念

勤业、敬业、精业,以法为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恪守诚信,严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切实践行一名党员律师的责任、使命与担当。

案例数据

刑事部分:

1.2009年李某被指控故意杀人后改变定性为虐待罪从轻判处(河南洛阳);2.2010年朱某在敲诈勒索案,其作为主犯实报实销(浙江平湖);3.2010年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共犯中最低刑期(山东济南);4.2012年赵某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位次和刑期均大幅降低(安徽合肥);5.2013年陕西人姬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案缓刑处理(广东佛山);6.2017年、2025年前后两次为同一被告邵某触犯同一罪名(强制猥亵),获起步及较低刑期(山西运城);7.2017年湖南人蒋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历时不到九十天化险为夷,缓刑处理(贵州毕节);8.2017年担任被告人杨某玩忽职守案辩护人,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河南洛阳)、9.2018年办理浙商龙某诈骗案,成功改变罪名为金融诈骗,刑期由原十年起步最终降为2.5年且缓刑(河南洛阳)、10.2021年担任被告人袁某涉嫌诈骗案辩护人,二审介入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刑期由原七年有期徒刑变更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南郑州)、11.2020年担任陈某伪造印章案辩护人,不予起诉(河南洛阳)、12.2021年担任被告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为销售生产伪劣产品,刑期由公诉人建议的15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一年两个月(河南洛阳)、13.2024年何某贩毒案两次为其争取到较大减刑空间(浙江、青海);14.2025年被告人李某在苏州打工期间盗窃他人宝马轿车(价值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缓刑判决(江苏苏州);15.胡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缓刑处理(河南洛阳)、16.陈某某拐卖儿童案缓刑处理(河南洛阳)、17.李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河南洛阳)、18.格桑次仁等寻衅滋事案缓刑处理(西藏林芝)、19.海某某贩卖海洛因案十年有期徒刑(西藏林芝)、20.卓玛央金投毒杀夫案获极低刑期(西藏林芝)、刘某抢劫案缓刑处理(西藏林芝)

民事部分:

1.2009年在北京办理三兄弟宅基地纠纷案,实现诉讼目的,又让三兄弟重归与好;2.2009年办理偃师人王某诉两级政府及村委人身损害纠纷案历经波折最终为王某拿到应有赔偿3.2013年福建商会人员林某诉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杨某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均实现诉讼目的;4.2018至2020年历时近三年长途奔波为17岁的打工人于某挣得110余万元赔偿5.2021年苏某诉李某高考移民服务合同纠纷,一二审均大获全胜;6.2021年王某诉焦某1、焦某2、焦某3、刘某四人继承权纠纷一案,担任4被告代理人,利益最大化实现诉求;7.2016年为消费者张某某维权实现该市首例退一赔三案件;8.2024年张某新诉张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9.2025年熊某诉被告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被告代理人,一审判决驳回,二审予以维持、对方申请再审以及检察监督均被驳回10.2025年河南某某公司诉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经近三年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所获荣誉

2016年中国诉讼论坛授予“中国刑事诉讼专家律师称号”

2017年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联合授予“洛阳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获中华杨氏律师联盟荣誉称号

2018年获得洛阳市残联、洛阳市助学济困委员会“先进个人”、“爱心人士”等称号

2018年获深圳刑辩力机构授予刑辩匠人荣誉称号

2021年中共洛阳律协党委授予“建党百年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7——2025期间多次获得洛阳市律协“先进个人”、“优秀律师”等称号

常见法律问答

杨综治律师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方面有哪些经验?
杨综治律师拥有18年执业经验,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底蕴。他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擅长处理股权代持确权、公司僵局解散、对赌协议效力审查等复杂案件。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多次成功为洛阳隐名股东挽回损失,并有效化解企业治理危机,是洛阳地区备受认可的公司法务专家。 杨综治律师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时,其核心经验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与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首先,在股权代持与确权纠纷中,他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不仅关注书面代持协议的效力,更深入挖掘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等实质性要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应对名义股东的恶意抗辩。其次,针对洛阳公司股东间发生严重分歧导致的公司僵局,杨律师深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他不会盲目建议诉讼,而是优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第三方调解或股权回购等非诉手段打破僵局;在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后,才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最大程度避免公司资产贬值与股东投资血本无归的后果。此外,在涉及对赌协议效力及回购诉讼中,杨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裁判精神,精准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差异及履行障碍。对于洛阳初创企业及中小企业,他能够在诉讼中灵活运用资本维持原则,为投资方争取合法的回购路径,同时保护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这种将法理分析与商业诉求深度融合的办案经验,使得杨综治律师在洛阳股权纠纷领域始终保持极高的专业水准与客户满意度。查看全文>>
洛阳公司注销时,股东未实缴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洛阳公司注销过程中,若股东未实缴出资,需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公司进入注销或破产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若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形,股东还需对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洛阳公司在办理注销或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意味着,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一旦公司进入注销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告加速到期。如果洛阳公司在注销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综治律师在实务中特别强调,若股东在注销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承诺办理简易注销,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若股东不仅未实缴出资,还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股东不仅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洛阳地区的司法裁判中,法院对未实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日益严格。因此,杨律师建议洛阳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注销前,务必进行全面的财务与法务审计,依法履行减资法定公告程序或补足出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隔离股东的个人财产风险,避免因注销程序瑕疵而陷入无休止的债务纠纷。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起诉?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首先需收集证明实际施工身份及工程已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的证据;其次,将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后,及时向洛阳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在洛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法理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如农民工班组、借用资质的包工头)的生存权益。当存在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受益人,理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诉讼策略上,实际施工人必须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一是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即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二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或工程款的前提。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法院通常会推定工程质量合格。此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需精准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这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杨综治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发包人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及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通过多跳法律关系穿透审查,确保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得以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得到最大化实现。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施工方必须在期限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方式行使权利,逾期将丧失该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施工方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关于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洛阳法院的裁判倾向中,该十八个月被严格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意味着一旦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绝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准确界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是实务中的重中之重。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则以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若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之日为起算点;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则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在实务中,发包人常利用优势地位签订黑白合同,或在结算时故意拖延审计,导致付款条件迟迟不成就。此时,杨综治律师团队会指导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届满或合理期限届满后,果断通过发送律师函或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以合法中断或固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节点。同时,对于停工损失、违约金等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的部分,依法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施工方在主张时需严格剥离,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优先权主张被法院驳回。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起诉?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追索工程款,需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在洛阳司法实践中,起诉前需充分收集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量及发包人欠付事实的证据。杨综治律师建议,通过构建多跳法律关系证据链,精准锁定被告,并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以提高工程款追索的成功率与执行效率。 在洛阳地区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救济途径,其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施工人面临的最大难点在于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杨综治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指导当事人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及与项目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其次,针对发包人可能以已向总包方结清工程款为由进行抗辩,律师会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发包人财务账册或要求总包方提供结算凭证等方式,查明真实的资金拨付情况。此外,若涉案工程存在挂靠施工情形,且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律师将主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而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额付款责任。通过严密的法理推演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有效破解实际施工人的维权困境。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在洛阳法院有效吗?
背靠背条款在洛阳法院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与公平原则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若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但当发包人破产、资金链断裂或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洛阳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条款不能成为拒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法抗辩。杨综治律师指出,施工方应积极收集总包方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以突破背靠背条款的限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背靠背条款在洛阳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极为常见。关于其效力,洛阳法院的裁判观点通常认为,该条款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期限和条件的自由约定,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然而,有效并不意味着总包方可以无条件、无限期地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在司法实践中,杨综治律师团队总结了洛阳法院突破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几种典型情形:第一,若发包人因破产、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长期无法支付工程款,导致付款条件成就遥遥无期,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该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从而判令总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第二,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甚至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分包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法院将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三,若总包方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总包方不得将此风险转嫁给无过错的分包方。因此,在应对背靠背条款纠纷时,律师会重点审查总包方是否积极履行了向发包人催款的义务,并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固定总包方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成功击穿该条款的抗辩壁垒。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何有效收集签证和索赔证据?
有效收集工程签证和索赔证据是防范工期延误及工程量增加索赔失败的关键。在洛阳建工纠纷中,施工方需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签证单有发包人及监理方的有效签字盖章。当面临监理不配合时,杨综治律师建议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资料及第三方公证等多跳证据链形式固定事实。同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与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与索赔证据的收集直接关系到停工损失、工期索赔及最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的结果。洛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高度依赖书面证据,若施工方未及时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将面临法院不予支持索赔诉求、承受巨额亏损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证据收集体系至关重要。杨综治律师团队在指导洛阳本地建筑企业时,强调以下核心取证策略:首先,严格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与索赔程序,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及详细报告,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失权。其次,针对工程签证单缺失或监理人员不配合签字的常见困境,律师建议采用多跳证据链补强证明力。例如,通过向发包人及监理方发送工作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并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利用施工现场的监控录像、无人机航拍、带有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及施工日志,客观记录停工状态或工程量增加的事实;在关键节点邀请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现场保全公证。此外,对于发包人指令导致的工程变更,需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会议纪要,并尽可能要求对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在诉讼阶段,律师将运用这些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工程量及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说服法官采信施工方的索赔主张,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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