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冯跃娇

姓名:冯跃娇

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山东-枣庄

执业证号:13704201611653848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
  • 新能源/锂电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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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娇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十年,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流程处置,代理各类建工案件涉案标的额累计 3 亿余元;兼具律师代理与仲裁审理双重经验,现任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谙建工案件裁判规则与争议解决逻辑。

以专业为基、以执行为要,擅长从案件源头把控风险、诉讼中精准突破、执行上全力回款,为客户提供可落地、重实效、能回款的一站式建工法律服务。始终以委托人利益为核心,凭专业实力与务实作风,赢得当事人高度信赖与业界认可。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否要回工程款取决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冯跃娇律师指出,即便合同因挂靠施工或违法分包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达标,施工方的核心财产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但需通过专业的结算审计与司法鉴定来固定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极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其诱因多为承包人缺乏资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或总包方违规肢解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遵循工程质量合格这一核心前提。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支持承包人请求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这里的法理基础在于,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方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实际接受了该工程并获得了利益,基于公平原则与不当得利制度,发包人应当予以折价补偿。冯跃娇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工程验收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及实际交付使用情况。若工程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法律上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同样可主张折价补偿。反之,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施工方将丧失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甚至需承担修复费用及违约赔偿。因此,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施工方必须将维权重心转移至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收集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启动上。冯律师通过精准把控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剔除不合理扣减项,确保实际施工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折价补偿,有效化解因合同无效带来的败诉风险与心理焦虑。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合法方式主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冯跃娇律师强调,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仅要求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且主张的债权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直接成本,不包括违约金或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应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明确方式固定行权证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特权,旨在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法定条件与程序限制,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权利消灭。首先,关于行权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冯跃娇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许多承包人因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或口头承诺付款,误以为期限未起算,最终错失行权良机。因此,律师会指导客户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届满时,立即通过发送律师函、提交结算报告等书面形式催告,以准确界定应当给付之日。其次,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法律严格限定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明确排除了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在诉讼策略上,冯律师会将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进行剥离主张,确保核心债权获得优先保护。最后,针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无法行使。此时,律师将转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发包人的其他等值资产,或追究发包人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通过严密的法理分析与实务操作,冯律师帮助承包方在复杂的债务危机中抢占清偿顺位,切实保障工程款的安全回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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