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华义

姓名:张华义

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头衔:律所权益合伙人

城市:重庆-江北

执业证号:15001201111434060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公司治理
  • 股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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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义律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办公地点:重庆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张华义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及刑事辩护,代理过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为数十起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刑事辩护服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技能深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项目

· 担任数十家制造业、互联网科技、基金管理、食品供应及传媒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 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为多家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为多家企业的税务合规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为多家市政工程建设企业提供重大、疑难、复杂的工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为多家国际物流企业提供海商事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为多家食品供应企业提供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为多家民营企业提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为多个企业股东提供股权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为某企业提供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典型案例:

(一)公司治理领域

1、执业15年以来,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咨询顾问,并为数十家民营企业提供了以下常年法律咨询服务:

(1)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一般性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对外函件等法律类文件;

(3)应邀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并提供法律参考意见、参与企业一般性商务合同的谈判、协商活动;

(4)协助企业处理谈判、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对外授权制度;

(5)根据企业需要制定、完善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

(6)协助对企业的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7)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

2、2026年,为某跨境电商公司提供股权设计专项法律事务,并为该平台提供:(1)整体股权架构及业务链方案设计:统筹全体系股权架构与业务关系设计,明确各主体核心职能定位,制定分步骤架构搭建调整实施路径;(2)股权架构落地辅导:草拟、审核与本次股权设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协议、合伙协议、代持协议、保密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公司章程等;(3)跟踪方案落地执行情况,并根据客户后续需求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4)为企业实控人提供股权设计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5)为企业高管就本次股权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6)草拟、审核与本次股权设计相关的业务合同等法律服务。

3、2025年,为重庆某公司提供员工股权激励专项法律事务,并为该公司提供:(1)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2)员工股权架构落地辅导:草拟、审核与本次股权设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协议、合伙协议、代持协议、保密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公司章程等;(3)跟踪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落地执行情况,并根据客户后续需求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4)为企业高管有关股权设计落地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5)协助企业与被激励员工签署相关的员工股权激励文件等法律服务。

(二)股权纠纷领域

1、2025年,担任胡某诉陆某、陈某及第三人成都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的代理人,为被告陈某分析案情、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尽心应诉。案件历时半年时间,经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某要求退还合伙投资款50万元及合伙利润(具体金额以法院组织的合伙清算结果为准)的诉讼请求。本案为被告胡某避免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2、2021年,担任王某诉重庆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被告重庆某公司的代理人,为被告重庆某公司分析案情、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尽心应诉。案件历时半年时间,经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案外促成该公司实控股东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方案提供了一定帮助。

3、2022年,担任酉阳某公司诉重庆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被告重庆某公司的代理人,为被告重庆某公司分析案情、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尽心应诉。案件历时一年半时间,经过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酉阳某公司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13万余元及保证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为被告重庆某公司避免经济损失近15万余元。

(三)婚姻家事领域

1、2026年,担任戴女士与程某离婚纠纷案戴女士的代理人,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梳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部分,并运用法律规定为戴女士争取了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军婚、婚内大额债务及大量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等情形。

2、2025年,担任吴女士与徐某离婚纠纷案吴女士的代理人,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律师职权调取了男方名下各项财产情况,为吴女士争取到最大的财产权益及子女抚养的最佳方案。本案涉及股权、房产、存款等上千万财产分割、男方婚内出轨及与他人生育私生子的取证等复杂情形。

3、2024年,担任黄某与阳某离婚纠纷案黄某的代理人,代表黄某与阳某就双方离婚的条件进行谈判,促成二人就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达成一致。本案涉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等复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等情形。

4、2023年,担任阙女士与张某离婚纠纷案阙女士的代理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首次诉讼离婚即被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支持判决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婚前彩礼是否退还、男方隐瞒债务及家暴行为等情形。

(四)刑事辩护领域

1、2026年,担任胡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人,案件审判阶段,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为胡某争取了减轻6个月(相较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区间)刑期的有效辩护结果。

2、2024年,担任谭某涉嫌盗窃罪案辩护人,案件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3、2015年,担任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辩护人,案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常见法律问答

初创企业在A轮融资时如何设计股权架构?
初创企业在A轮融资时设计股权架构,核心在于平衡融资需求与控制权保留。建议采用有限合伙架构设立员工期权池,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表决权差异安排实现同股不同权。同时,需提前规划增资扩股的路径,合理设定优先认购权与反稀释条款,确保创始团队在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主导公司的战略方向与日常经营,防范控制权旁落风险。 在A轮融资阶段,初创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后续融资的顺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创始人首先应梳理现有的股权结构,清理不规范的股权代持,确保股权权属清晰。其次,在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时,应充分利用法律允许的制度工具保留控制权。例如,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从而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较大的表决权;或者在公司章程中依法设定表决权差异安排,赋予创始人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更高的投票权重。此外,针对投资方可能要求的优先认购权、优先清算权及反稀释条款,创始人需在法律框架内设定合理的限制条件。例如,将反稀释条款限定为加权平均法而非完全棘轮法,以减轻后续降价融资时的股权稀释冲击。通过系统性的架构设计与条款博弈,初创企业能够在获取发展资金的同时,筑牢控制权防线,避免因股权架构缺陷引发公司治理僵局,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查看全文>>
对赌协议中业绩不达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中业绩不达标,通常触发估值调整机制,创始人或目标公司需承担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的法律责任。若协议约定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创始人将面临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巨大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若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还需满足减资或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因此,明确责任边界与触发条件是防范对赌风险的关键。 对赌协议在业绩不达标时引发的法律责任,是股权投融资纠纷的重灾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可履行性需区分对待。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业绩不达标时,创始人需按约承担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责任;若协议中包含了严苛的个人连带责任条款,创始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将被纳入执行范围,导致对赌失败触发个人连带回购债务的严重后果。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虽然协议有效,但目标公司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必须完成法定的减资程序,履行现金补偿则必须有可分配利润,否则法院将驳回其强制履行的诉讼请求。因此,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创始人必须高度警惕个人无限连带责任陷阱,力争将责任限制在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同时,应细化业绩考核的财务口径,排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并设定合理的宽限期与业绩调整机制,从源头上降低业绩不达标触发严厉法律责任的概率,保护创始团队的切身利益。查看全文>>
风险投资协议里的优先清算权对创始人有什么影响?
风险投资协议中的优先清算权意味着在公司发生清算事件(如破产、被并购)时,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创始人及其他普通股股东收回其投资本金及约定回报。若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清算额,创始人可能面临颗粒无收的境地。此外,参与型优先清算权还会进一步挤压创始人的剩余财产分配份额,严重影响创始团队的最终退出收益。 优先清算权是风险投资协议中保护投资方下行风险的核心条款,对创始人的经济利益具有深远影响。在法律性质上,优先清算权赋予了特定股东在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清算事件不仅包括法定破产清算,通常还涵盖公司被并购、控制权变更或主要资产出售等视同清算事件。对于创始人而言,其持有的普通股通常处于分配顺序的末端。如果公司最终以较低估值被并购或清算,且清算财产仅够或不足以支付投资方的优先清算额,创始人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更为严苛的是参与型优先清算权,即投资方在收回优先清算额后,还能按持股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极大地压缩了创始人的收益空间。在实务谈判中,创始人应极力争取非参与型优先清算权,并合理设定优先清算的倍数,避免过高的回报要求。同时,需严格界定清算事件的范围,防止投资方滥用该条款阻碍公司正常的并购重组或战略转型,确保创始团队在公司退出时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回报,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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