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白旭泽

姓名:白旭泽

律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浙江-温州

执业证号:13303202110348005

执业年限:5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破产与重组
  • 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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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旭泽律师,男,现执业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3202110348005。2021年7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5年,执业以来,深耕破产与重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三大核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破产领域,依托所在律所省级破产管理人资质,执业以来曾经办二十余起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擅长在无产可破、执转破案件中掘财产线索进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民商事诉讼中,善于利用调解机制、财产保全措施快速促成调解,高效解决客户问题。

刑事辩护方面,注重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把握关键节点,通过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执业以来,本人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注重风险的事前防范与纠纷的高效化解。

 


专长领域:破产与重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特殊背景:律所具有省级破产管理人资质,律师有管理人执业证

 

执业特色:民商事诉讼中擅长通过调解机制快速化解纠纷;刑事辩护中注重与公检法系统保持有效沟通。

 

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为中心,解决客户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风险预防优于事后救济。

 

案例分享:

刑事辩护:

1. 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26年)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并主动联系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经有效沟通与专业辩护,成功于拘留后12日内为黄某办理取保候审。

2. 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26年)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瓯海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辩护人于审判阶段持续跟进,经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通过提前预缴罚金及保证金的方式,为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3. 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25—2026年)

一审庭前阶段,徐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和解协议,而审限已至。经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人在一审宣判后(判处拘役4个月)及时提起上诉,并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为徐某在上诉期间筹集款项争取了宝贵时间。最终徐某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案件以撤案方式结案,取得良好效果。

 

民商事诉讼:

1. 黄某与吴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年)

接受黄某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收集并梳理证据材料,迅速完成立案,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方迫于保全压力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全额退还购房款66万元。本案从接受委托到全部款项到账,仅耗时三十余日,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林某、陈某诉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24—2025年)

代理被告方林某、陈某,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多次开庭,原告方迫于败诉风险自愿撤诉。

3. 郑某、王某诉陈某、张某、马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24—2025年)

代理被告方。本案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约130万元,本案原告首次提起诉讼后,经开庭审理,原告方因败诉风险自愿撤诉;其后原告以不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经开庭审理后原告再次主动撤诉,有效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与重组:

1. 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瓯海区人民法院指派担任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案公司名下无财产,管理人通过挖掘线索,追收应收账款33万余元,后又通过启动追缴股东未缴出资诉讼,2026年,经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我方9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温州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瓯海区人民法院指派担任温州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担任管理人履职期间,通过破产衍生诉讼追缴股东责任,股东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最终通过破产和解方式化解数百万的破产债务,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常见法律问答

温州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温州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企业需具备重整价值与挽救可能。白旭泽律师建议,企业在申请前应全面梳理资产负债情况,评估是否具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恢复经营的能力,并提前与温州辖区法院沟通预重整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在温州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破产重整申请时,不仅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更高度关注企业是否具备实质的重整价值与挽救可能。白旭泽律师指出,重整价值通常体现在企业拥有核心特许经营资质、稳定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具备盈利潜力的核心技术或尚未被完全查封的核心厂房等。对于资不抵债的温州中小制造企业,若其核心资产被查封面临拍卖,律师团队会重点论证通过重整程序解除保全、维持营运价值的重要性。此外,申请重整还需满足程序性条件,如提交详尽的重整可行性报告、初步的重整计划草案或预重整方案、职工安置预案等。白旭泽律师强调,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应尽早行使重整申请权,利用预重整制度在庭外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从而降低正式重整的时间成本与不确定性,提高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成功率。查看全文>>
债权人如何在温州企业的破产重组中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温州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内容需包括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白旭泽律师提醒,债权人需密切关注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若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温州管辖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重组程序、行使表决权及获得分配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温州地区的破产实务中,白旭泽律师建议债权人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密切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温州当地法院发布的受理公告,明确申报期限与地点;其次,全面收集并整理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证据链,如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判决书等,并准确区分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别除权)及职工债权等不同性质;再次,向管理人提交规范的债权申报表及证据目录。管理人收到申报后,将依法进行登记与实质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身或他人债权有异议,白旭泽律师指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复核要求;若复核未果,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温州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及时、规范的债权申报与异议救济,是债权人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路径。查看全文>>
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白旭泽律师强调,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需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温州企业破产重组或清算案件中,股东责任穿透是管理人追收破产财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白旭泽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许多温州中小制造企业的历史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存在未届期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这些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若股东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判令该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旭泽律师提醒,企业主应摒弃“破产即可逃避个人债务”的错误心理预期,规范公司财务治理;而债权人则应积极配合管理人深挖股东出资瑕疵线索,通过追究股东责任来有效提升债权受偿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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