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郑利烈律师

姓名:郑利烈律师

律所: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1710763663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建筑工程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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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烈律师,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于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经济纠纷等业务。 郑利烈律师执业期间,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诉讼经验丰富。 特别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独特见解与处理方法,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制订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
执业原则:诚信为本,以法护法;
执业承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贡献值

  • 3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虽然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承包人已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工程建设,且工程质量合格意味着发包人已实际获得了建设工程的使用价值,基于公平原则与不当得利制度,发包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视修复后能否达到合格标准而定: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折价补偿,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此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标准通常参照原合同约定,而非按定额或市场价重新计算,这一点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合同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组织农民工施工的实际作业方)的合法权益,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需结合是否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二,发包人的责任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限,若发包人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三,实际施工人制度仅适用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不适用于合法分包及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则该权利消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一旦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承包人仅保留普通债权请求权。实务中,起算点的认定是关键:对于已竣工工程,通常以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对于未竣工但已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付款之日为起算点;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可结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等节点综合认定。此外,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这一权利顺位规则在实务中对施工企业具有重要保护意义。郑利烈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届满前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期限经过而丧失这一重要法定权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逾期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后承包人仍可通过普通债权诉讼主张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若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虽丧失优先受偿的特别保护,但仍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实务中,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的认定常因合同约定不明、发包人拖延结算等因素产生争议,需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及实际交付使用情况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基础从合同之债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法院通常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折价补偿。但关于优先受偿权能否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行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当地法院裁判倾向进行分析。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承包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包人拖延验收或结算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函催告、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关于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问题,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主张按照送审价结算。在实务操作中,承包人应注意保留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送达凭证,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固定发包人拖延结算的事实。同时,鉴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避免因发包人恶意拖延而导致优先受偿权期限届满。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经济纠纷起诉需准备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往来沟通记录、物流单据等核心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下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构成基础证据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为核心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需注意保全原始载体,确保聊天记录未经篡改,并能通过微信号、手机号等信息确认对方身份。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成立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确无中断、中止或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实务中,律师会审查是否存在催收通知、还款承诺、部分履行等可导致时效中断的事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对方没钱执行怎么办?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查找隐匿财产线索、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推进执行,必要时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恢复执行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法院将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若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或关联交易转移名下财产,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行为。在诉讼阶段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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