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田建平律师

姓名:田建平律师

律所: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天津-河北

执业证号:11201201210328744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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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平律师,现为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自从事执业律师多年来先后代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类经济纠纷等案件上百起。田建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从业经验。  
执业理念: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师贡献值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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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起算时点的认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以约定为准;若工程已竣工结算,以结算确定的付款日期为准;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以合同解除之日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行使期限,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丧失。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在实务操作中,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需综合考量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挂靠施工、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满足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能否追讨工程款?
没有书面施工合同,仍可依据实际施工事实和相关证据追讨工程款,但举证难度较大,需充分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凭证。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建筑工程领域,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施工方能够证明实际进行了施工且发包人接受了施工成果,双方之间即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实务中,施工方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签证单与变更单、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材料采购与进场记录、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凭证与对账记录、往来函件与会议纪要等。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注重证据保全,及时办理签证确认手续,降低因缺乏书面合同带来的举证风险。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工程款怎么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需视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与转包等。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通常参照原合同约定,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逾期会怎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保障承包方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律工具。一旦逾期未行使,工程款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清偿,清偿顺序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发包方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形下,回收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工程款应付之日的时间节点,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还能主张额外工程款吗?
工程签证单虽无甲方签字,但能通过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额外工程量及费用实际发生的,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外工程量及费用变更的书面确认,理想状态下应由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但实践中常出现签证单未获签字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及函件、现场影像资料、材料采购凭证、第三方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额外工程量的实际发生及费用的合理性。法院在审理时将综合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建议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完善签证流程,及时固定证据,降低维权风险。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常见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需注意的是,合同无效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与地方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施工方应密切关注付款节点,及时通过发函、起诉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分包商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主体限于'实际施工人',即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合法分包关系中的分包商一般不能直接援引该条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总包商破产等特殊情形下,还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维权路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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