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吉全律师

姓名:张吉全律师

律所: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

头衔: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支部书记、专家律师

城市:山东-潍坊

执业证号:13707200710956559

执业年限:19年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交通事故
  •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更多>>

电话:0536-8791121/15805360505
电邮:zhangjiquan@kangqiaolaw.com
>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
> 执业经验
张吉全律师自2007年开始从事军队律师和社会专职律师工作,在处理复杂的商事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擅长商事仲裁、诉讼、调解和谈判,擅长刑事辩护。
张吉全律师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高新区人民政府、安丘市人民政府、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贸促会、潍坊市台办、国家税务总局奎文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潍坊滨海国土规建局、潍坊华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山东七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潍坊中汇化工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潍坊分公司、潍坊康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昊潍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足球学校、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潍坊胜利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市阳光春天广场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政府机构和民营企业。
部分代表性案例及项目
参与并主导2016、2018中日韩产业博览会法律服务。
为潍坊高新区律师库成员,为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提供法律服务。
为诸城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代理被告潍坊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原告起诉7000余万元,终审判决2100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公安部督办的葛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案件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处理涉及疑难复杂问题的法院执行案件。
> 教育背景
-河北大学大学,本科学历,2005
> 专业资格
- 中国律师资格,2005
- 三级律师,2019
> 工作语言
普通话
> 社会兼职及社会评价
- 潍坊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
- 第九届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
-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017年度被评为潍坊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2016、2019年度被山东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 学术活动与研究成果
- 山东律师论坛2017年度论文三等奖

律师贡献值

  • 27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潍坊中小企业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吗?
中小企业在合同签署、用工管理、股权分配等环节面临高频法律风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助于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降低违约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发生概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规定,未经专业审查的商业合同可能存在条款漏洞,导致企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有明确要求,用工不规范可能触发双倍工资赔偿与行政处罚。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定期法律风险体检与制度审查,帮助企业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置化,相比事后诉讼救济更具成本效益。查看全文>>
创业公司合伙人仅口头约定股权比例有什么法律风险?
口头股权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支撑,在公司盈利或融资阶段易引发控制权争夺与股权争议诉讼,可能导致创始人丧失公司控制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以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为书面依据。口头约定在举证上存在重大困难,一旦发生争议,法院通常以工商登记信息与章程记载为准。建议创业公司在设立阶段即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股东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表决权分配、利润分配机制与退出条款,从制度层面防范合伙人纠纷。查看全文>>
企业法律顾问能帮忙处理应收账款催收问题吗?
法律顾问可通过完善催收流程、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防范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企业若缺乏系统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机制,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时效届满。法律顾问可协助企业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催收函件中断诉讼时效,并在必要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保障企业债权的有效实现。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需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如催款函件、部分付款、对账确认等行为可构成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工程结算完成之日为准。但需注意,施工方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发包人作出付款承诺或双方进行对账确认等行为,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需满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适用时需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工程已实际完工或已交付使用、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等要件。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查看全文>>
黑白合同以哪个合同为准进行结算?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黑合同),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黑合同与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上存在不一致。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效力。实践中,需结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变更是否具有合理事由等因素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如有催款证据,时效可能重新计算,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施工企业如保留有催款函、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等证据,可能构成时效中断。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需特别注意该期限限制。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不合格的,需根据修复情况确定处理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行使范围包括实际支出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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