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周建平律师

姓名:周建平律师

律所: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山东-烟台

执业证号:13706201710447221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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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山东烟台光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991年一1995 年烟台开发区土特产工业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2008年3月2015年5月 台资企业信益陶瓷) (蓬莱) 有限公司法务
2011年山东师范大学律师本科毕业,2016年正式律师执业。
执业期间在司法局、检察院值班,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深受当事人及有关机关好评。

律师贡献值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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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没有劳动合同能认定工伤吗?
可以。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但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唯一要件。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可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劳动关系确认后,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查看全文>>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多久?超过一年还能申请吗?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超过一年时效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存在法定正当理由的除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等正当事由导致超过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申请期限内。职工如遇超时效情形,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正当事由。查看全文>>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非主要责任三个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细化,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以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职工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均符合条件;若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查看全文>>
烟台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劳动者自己怎么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烟台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及事故伤害证明等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实践中,劳动者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一是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二是医疗诊断证据(初次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三是事故伤害证据(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行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工伤认定1年时效为除斥期间,逾期将丧失行政认定途径。查看全文>>
烟台没签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但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筑工地等场景中,还需注意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查看全文>>
烟台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还能索赔吗?
超过工伤认定1年时效后,行政认定途径受限,但劳动者仍可尝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为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可劳动者在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救济时,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适用3年诉讼时效,且赔偿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异。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期限的,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对时效起算点存在从宽认定的空间,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司法裁判口径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主张。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的保护原则。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一是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系挂靠、违法分包还是转包,不同情形下权利主张路径存在差异;三是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通常参照原合同约定,但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综合确定。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过期了怎么办?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发包人拖延结算审核是导致施工企业错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常见原因。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证据,在发包人逾期未审核时主动发送催告函件,必要时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保全优先受偿权。一旦优先受偿权期限届满,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产被多方查封或进入破产程序时,清偿顺位将大幅降低。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路径,但需注意:一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施工协议、资金往来凭证、现场管理记录等;二是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以其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为限;三是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还需关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与优先受偿权的衔接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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