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郑中聚律师

姓名:郑中聚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4101200910752424

执业年限:17年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法律顾问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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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法律咨询与服务平台法律服务专家,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盈科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十佳法律服务产品《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联合研发人,河南省工商联律师服务专家团副团长,河南省汽车行业商会总法律顾问。

律师贡献值

  • 27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退出公司有哪些法律途径?
股东退出公司主要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定向减资及公司解散清算四种法定路径,具体适用需结合公司章程约定及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可通过内部转让或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对外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并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存续。此外,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定向减资退出,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依据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每种路径的程序要求与法律后果不同,建议结合个案情况由专业律师评估后选择。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权利吗?
公司章程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核心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允许在表决权分配、利润分配比例、股权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个性化约定。但股东的知情权(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基本权利属于法定权利,章程条款若实质性剥夺上述权利,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限制条款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是否对股东权利造成不当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条款效力。查看全文>>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可能需对相对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并建立印章管理与合同审批制度。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什么责任?其他股东如何追责?
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已对外负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依据该规定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实务中,建议在公司设立阶段即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出资违约的具体责任条款,为后续追责提供合同依据。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怎么办?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出资人面临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需通过协议条款设计与确权诉讼进行防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但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这意味着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法追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因此,建议在代持协议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股权质押反担保条款,并尽可能将代持事实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降低善意取得成立的可能性。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瑕疵,但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担保对象是否为关联方等因素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构成越权代表。若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审查公司决议),则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债权人必须审查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担保审批权限与流程,并建立对外担保台账管理制度。查看全文>>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一般合同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但部分特殊合同(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四年时效。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事由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务中,当事人可通过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微信催告等方式固定时效中断证据。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仅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请求返还。建议在发现合同权利受侵害后尽早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吗?调整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调整是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通常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明显高于对方实际损失;而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一方则需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实务中,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全损失计算的相关证据,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材料。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电子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合同内容的证据。但电子证据的采信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实务中,法院通常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能否确认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二是电子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删改痕迹;三是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建议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货收货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以增强其证明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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