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官德政律师

姓名:官德政律师

律所: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城市: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01200610389120

执业年限:20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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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政,1963年4月出生,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现为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本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做执业律师15年来。先后在辽宁沈阳和湖北武汉执业。在执业期间以做民事案件为主,做刑事案件为辅;多年在辽宁省湖北商会做法律顾问并兼法务部部长;在建筑施工企业、现代装配式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等做过法律顾问; 在房地产开发单位处理过信托融资债权的处置;参加过公司股权并购。诉讼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买卖、其他合同类、人身损害、专利侵权等类型的案件,特别在工程施工合同和房产地纠纷方面有许多很典型、复杂的案例。

律师贡献值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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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过期限还有什么法律途径追讨工程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后仍可通过普通债权诉讼途径追讨工程款,但将丧失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该期限,承包人虽然仍享有工程款债权,但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沦为普通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抵押权人和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此,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以保全该项核心权利。在超过期限后,承包方仍可通过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追讨工程款,但需要更加重视对发包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与保全工作。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意味着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请求权的丧失,关键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需注意,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挂靠关系的证明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举证,均是实务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签字怎么索赔?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工程签证未签字可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构建索赔证据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需满足法定条件,一般质量瑕疵不构成拒付全部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关于工程签证未签字的索赔问题,虽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是最直接的索赔证据,但在实务中签证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较为常见。此时,承包方可以通过收集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工作联系函、现场影像资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额外工程量的实际发生及发包方的知情与认可。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并以此拒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程度。一般而言,可通过修复解决的质量瑕疵不构成拒付全部工程款的正当理由,发包人可主张修复费用或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对于发包人滥用质量抗辩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承包方可以通过申请质量鉴定、提起工程款给付之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律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行使。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及时发函催告、保留催告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该项权利。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法律对此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则:虽然合同因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已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建设,且工程质量合格,基于公平原则应给予合理补偿。实务中需注意,此处为'折价补偿'而非'支付工程款',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还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签字,施工方还能索赔吗?
工程签证单未经签字确认会增加索赔难度,但施工方可通过其他间接证据补强证据链,依法主张工程变更对应的工程价款。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费用增减的重要书面凭证。理想状态下,签证单应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但实务中常出现签证手续不全、仅有口头指令而未形成书面签证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施工方可通过以下间接证据补强证据链: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或工程指令、双方往来函件及电子邮件、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中的相关记载、会议纪要中的相关决议、工程影像资料及现场照片、材料采购与进场记录等。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审查上述证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判断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建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对工程变更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从源头降低索赔风险。查看全文>>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诉讼时效是几年?
合同纠纷起诉需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合同文本及履行证据等材料;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条件。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载明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身份证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履行相关证据(转账记录、交货凭证、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建议在发现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时效中断证据。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或微信聊天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口头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可以成立,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违约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口头合同在法律上并非无效,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以下举证要点:一是证据的完整性,聊天记录应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减或篡改;二是身份的关联性,需证明聊天对象即为合同相对方(可通过手机号绑定、实名认证信息等佐证);三是内容的明确性,聊天记录中应能体现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等)达成合意;四是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如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交货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及时通过书面确认、录音等方式补强证据。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法院会如何调整?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法院予以增加,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替代交易差价、停工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等)。建议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同时保留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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