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蔡春菊律师

姓名:蔡春菊律师

律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海南-海口

执业证号:14601201611546552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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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春菊律师,海南省海口市人,毕业于湖南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海南省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为人诚恳善良,勤勉敬业,在执业之余同时任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律师团律师之一,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咨询解答,尽自己所能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微薄之力。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以及非诉法律服务(审核合同,代为拟写法律文书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忘初心,成为一名有感,有恩的法律人,用自己的所学专长服务于社会。

律师贡献值

  • 32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需视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及转包等。蔡春菊律师建议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及时固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验收证据,为工程价款主张奠定基础。查看全文>>
海口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工程款拖欠没有合同能起诉吗?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没有书面合同但有事实施工关系的,仍可依法起诉主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工程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自工程结算期限届满之日或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事由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没有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事实合同关系的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施工签证、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事实施工关系的存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蔡春菊律师提醒,工程款追讨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行使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对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蔡春菊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及时收集施工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权益。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已完工且质量合格工程的实际价值认可。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以平衡双方利益。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但需注意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欠付的工程价款为限。实际施工人在维权时应充分准备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海口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工程欠款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建筑工程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仍可起诉,但可能面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诉讼时效通常自工程结算完成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等事由发生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或期限而丧失法律保护。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审核完成时间等综合判断。发包人拖延结算审核的,承包人应注意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主张时间,避免因期限届满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此情形下,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认定?
招投标工程中存在阴阳合同的,应以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所谓'阴合同'(即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实践中,需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哪份合同为中标合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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