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向燕霞律师

姓名:向燕霞律师

律所: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

头衔: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200611553204

执业年限:20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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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燕霞律师(高级合伙人)
2004 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中央财经频道受邀采访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公益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团成员
已执业十六年,执业期间办理了投融资、房地产、金融基金、建筑工程、不良资产清收、各类合同、公司股权纠纷等大量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了企业治理、知识产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资产并购及重组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现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律所地址: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301-3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股东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行使章程约定的退出机制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关键在于尽早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并保全证据。 股东纠纷类型多样,包括出资争议、利润分配争议、控制权争夺及知情权侵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可首先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协商或调解;若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建议在创业初期即签署详尽的股东协议,明确退出机制与估值方式,以降低后续纠纷的处理成本。查看全文>>
股权转让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履行通知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签署转让协议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转让协议被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实务中,未履行优先购买权通知程序的股权转让面临被其他股东主张撤销的风险,受让方亦可能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建议在股权转让前由专业律师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对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条款,起草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完成通知程序与工商变更手续。查看全文>>
深圳创业公司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应兼顾创始人控制权、核心团队激励及后续融资空间,建议在设立初期即通过股东协议与章程特殊条款进行系统规划。 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需综合考虑创始人之间的贡献比例、控制权安排、期权池预留及投资人进入后的稀释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实现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反稀释条款、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投票权委托条款以保障创始人控制权;同时预留合理的期权池比例用于吸引核心人才。深圳作为创新创业高地,创业公司在天使轮及A轮融资阶段即应关注股权架构的合规性与可扩展性,避免因早期设计缺陷导致后续融资受阻或创始人控制权旁落。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关键在于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时固定证据。 股东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出资纠纷、分红争议、知情权纠纷及股权转让争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四)(五),处理股东纠纷应首先审查公司章程的约定,确认章程条款是否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在出资纠纷中,其他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缴责任;在知情权纠纷中,股东有权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建议在纠纷初期即引入专业法律服务,通过发送律师函、召开股东会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什么决议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关联担保须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未经合法决议程序的担保可能被认定为越权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合法决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可能被认定为越权代表,担保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决议程序,确保决议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并由专业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查看全文>>
深圳初创公司如何设计股权结构?
初创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应兼顾控制权稳定、激励机制合理及融资需求,避免股权过于分散或一股独大,建议在公司设立阶段即引入专业法律服务。 股权结构设计是初创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理的股权架构应确保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同时预留股权激励池以吸引核心人才,并为后续融资预留空间。常见的股权设计工具包括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权委托、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等。在深圳前海自贸区等特殊区域注册的企业,还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特殊合规要求。建议在设立阶段即由专业律师协助设计股权架构,避免因结构失衡导致后续融资受阻或创始人丧失控制权。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法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断,公司可能面临担保无效但仍需承担部分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审查公司决议),则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可能因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完善对外担保内部审批流程,在章程中明确担保决策权限与程序,降低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可能对其他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还面临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股东协议或章程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如何维权?
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合理限制,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可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若章程条款实质上构成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或设置不合理障碍,导致股东退出通道完全封闭,该条款可能因违反股权财产权本质而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在遭遇不合理限制时,可先通过股东协商修改章程条款;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限制条款无效或请求公司及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建议企业在制定章程时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保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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