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高敬杰律师

姓名:高敬杰律师

律所: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010620369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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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特邀评论律师,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多年执业经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商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买卖纠纷、交通事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相互协助。

  地址: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广州路1号,易发信息大厦12楼G座)

  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口出;公交6、65、532、91、48路珠江路广州路站下;公交28、33、34、35、100路珠江路北站下;公交1、25、16路珠江路北站下)

律师贡献值

  • 15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主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若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已完工程量确认、已投入成本核算等关键环节。高敬杰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疑时,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资料保全与工程质量证据固定工作。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涉及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审核期限等多个因素。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拖延结算审核的情形下,起算点的认定尤为关键。高敬杰律师提示,优先受偿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当事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务中,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及金额。高敬杰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注意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支付记录、工程签证单等关键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实务中,发包人拖延验收、拒绝办理结算等行为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产生争议,承包人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及时通过发函、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在发包人破产的特殊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通过优先受偿权主张工程款,还需结合合同效力、工程验收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挂靠施工、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分包等)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后的验收结果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工程款的处理方式。关于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向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根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具体分析。高敬杰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注重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影像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施工事实的存在及工程量的具体数额。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是否有效?签证变更资料缺失如何进行工程索赔?
工程签证单虽无甲方签字,但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变更事实及工程量,仍可作为结算依据;签证资料缺失时应通过多元证据链条补强索赔主张。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实务中,签证单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这并不意味着签证内容当然无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承包人能够提供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现场影像资料、材料进场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设计变更事实及相应工程量的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仍有可能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予以认定。高敬杰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设计变更均取得书面确认;在签证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工程联系单、电子邮件、微信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的工程索赔奠定证据基础。同时,工程索赔所需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等,当事人应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并组织证据。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越早委托越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被称为'黄金辩护期',因为这一阶段涵盖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关键时间节点。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可以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从而避免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因此,家属在得知亲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实践中,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要重点论证'社会危险性'问题,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固定住所、社会关系等因素,向办案机关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助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查看全文>>
认罪认罚还需要请律师吗?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评估是否具备无罪辩护空间、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参与量刑协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然而,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律师帮助。首先,律师需要审查案件证据,评估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盲目认罪;其次,律师需要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再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结果;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虽然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其服务深度和广度与委托辩护律师存在差异。因此,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有助于更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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