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展律师

姓名:王展律师

律所: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业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

执业年限:12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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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律师,2012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015年起任职某置业公司和某电子商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14年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专业领域:
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分配、公司设立、出资纠纷;著作权纠纷。曾多次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纠纷。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和中断?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如有催款函件、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自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关键问题:第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发包人部分付款或出具还款承诺等,每次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三年;第二,对于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工程款,诉讼时效自承包人主张权利且发包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第三,工程结算尚未完成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第四,在郑州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时效中断证据的审查较为严格,建议施工企业保留催款函的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书面证据。王展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发送催款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追讨工程款?
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关键在于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领域,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实际施工的情形较为常见。王展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重点从以下方面构建证据体系:一是证明施工事实的证据,包括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劳务人员考勤记录等;二是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包括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确认单、竣工图纸等;三是证明工程价款的证据,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中的报价与确认、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参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等;四是证明发包方接受施工成果的证据,包括发包方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发包方使用或占有工程的证据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即使合同形式存在瑕疵,实际施工人仍可通过充分举证获得工程款支持。查看全文>>
签了黑白合同,工程结算到底以哪份合同为准?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问题是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的典型争议。所谓'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并依法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则是当事人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第一,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后又另行签订合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第二,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非黑白合同问题;第三,在郑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解答意见对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有进一步细化。王展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招投标阶段即应重视合同条款的审查,避免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确保变更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享有的法定优先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行使。在权利顺位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具体期限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确定;二是行使方式,可通过诉讼、仲裁或协商折价等方式主张;三是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支出的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在权利冲突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但需注意与消费者购房权利等特殊权利的顺位关系。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工程款拖欠迹象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款欠付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维权需重点准备以下证据:一是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如施工协议、进场记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二是证明工程已完工或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等;三是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对账记录、催款函件等。在层层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需梳理完整的转包链条,合理确定被告主体。建议当事人在维权前进行全面证据评估,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算?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需结合合同无效原因及工程验收情况综合判断。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转包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需注意:一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二是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是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关于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仍可行使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判断。建议当事人就合同效力问题及优先受偿权行使可行性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综合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可能不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由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应注意保留催款函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能够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或结算协议签订之日为准,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在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但需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转账凭证等均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的依据。但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证据的真实性,需确保聊天记录未经篡改,必要时可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二是证据的完整性,应保留完整的对话上下文,避免断章取义;三是证据的关联性,需证明聊天对象确为合同相对方,可通过手机号、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等予以佐证。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已发生的口头约定,应及时通过书面确认或补充签署协议的方式固定合同内容。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会调整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违约金的调整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主张违约金时,当事人需注意区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的关系: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功能,但以补偿性为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违约金或另行主张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在合同纠纷中,损失的举证至关重要,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需提供合同、发票、评估报告、财务账册等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避免过高或过低导致后续争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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