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张建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头衔:股权高级合伙人
城市: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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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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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审计费的约定,是甲方与审计公司签订的协议。现在甲方以核减金额超出20%的理由要求我公司支付审计费!这个合理吗?另外如果我公司同意支付审计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行不行?
国家法律法规未对审计费特别是审减金额由谁承担进行规定,法院一般是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施工合同中未对审减额的百分比和审计费由谁承担进行约定的,发包人无权就该审减金额的审计费用要求你公司承担,且该审计费用是发包人需要审核你公司施工情况的自主义务,是和审计机构的约定,无权直接要求你公司承担。若你公司自愿承担该费用的,可以要求发包人或者审计机构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如就该费用承担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并明确发票开具的主体),否则你公司后续无法核销相关费用。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