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其声律师

姓名:杨其声律师

律所: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四川-成都

执业证号:15101201710672547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金融证券
  • 公司法务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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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声律师,四川省成都人,2004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熟悉法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在深圳从业期间,曾担任包括中国首善余彭年先生等个人及多家境内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代表多家外资银行达成多宗交易并处理风险,主要客户包括花旗银行、东亚通用、大新银行、法兴银行、欧力士亚洲、日立信贩、星展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永隆银行、永亨银行、台湾中租迪和、东银利市、科法斯金融等。2012年回到成都后,主要为成都及重庆的金融机构及个人提供法律支持,在协助谈判、整合资源、设计交易结构、出具法律意见等过程中深得当事人好评。在接手的大量企业和企业主的债权、股权投融资项目及项目出险处置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熟悉法院审判规则及执行流程,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帮助当事人解决过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常见的法律纠纷,取得较好的效果和当事人认可。

律师贡献值

  • 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隐名股东在公司被强制执行时如何主张自身权益并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需通过确权诉讼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并结合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主张排除执行时,需完成两个层面的举证:一是证明代持关系的真实存在,包括书面代持协议、转账记录、出资凭证等;二是证明自身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审查代持关系的真实性、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等因素。建议在代持关系建立之初即签署规范的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留全部出资凭证,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商登记未变更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面临被限制高消费、追究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等法律风险,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推动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未完成变更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仍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据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务中,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一是向公司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二是若公司拒不配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在被采取限高措施后,向执行法院提交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材料,申请解除限制措施。建议法定代表人在离职时将工商变更登记作为离职交接的必要环节。查看全文>>
中小企业有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合同审查、用工管理、股权治理等多类法律风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助于在事前预防风险、降低诉讼成本,相比事后聘请律师应对纠纷更具成本效益。 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法务团队,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股权变动等环节容易积累法律风险。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法律风险防控前置化:在合同签署前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条款陷阱;在用工管理中规范规章制度,降低劳动仲裁风险;在股权变动中确保程序合法,防止后续争议。从成本角度分析,常年法律顾问费用通常低于单次诉讼代理费用,且通过事前防控可有效减少纠纷发生频率。对于成都地区的中小企业而言,可根据企业规模与法律需求频次,选择适合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实现法律保障与经营成本的平衡。查看全文>>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如何继承分配?
没有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配,房产过户需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房产继承过户有两种途径:一是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持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二是协商不成时,任一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判决各继承人的份额后办理过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生存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查看全文>>
被继承人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矛盾,应以哪份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在实务中,判断多份遗嘱的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首先,每份遗嘱都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最后,在多份遗嘱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部分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杨其声律师建议,在发现多份遗嘱时,应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遗嘱的形成时间、笔迹、遗嘱人行为能力等进行鉴定,以确认最终有效遗嘱。查看全文>>
被继承人负债超过遗产总额,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超出部分无义务以个人财产偿还,但需及时主张限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制度即限定继承原则,旨在保护继承人不因继承而承担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在实务操作中,杨其声律师建议继承人在知悉被继承人负债情况后,应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必要时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明确主张限定继承,避免以个人财产承担超额债务。同时需注意,如果继承人存在隐匿、侵吞遗产等行为,可能丧失限定继承的保护。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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