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蒋正华律师

姓名:蒋正华律师

律所: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业律师

城市:四川-南充

执业证号:15113200310333232

执业年限:23年

擅长领域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律师介绍更多>>

蒋正华律师于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多年担任律师团队负责人,成功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熟悉企业、行政法律顾问的事务,先后担任多家企业、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蒋正华律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理念。

律师贡献值

  • 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提起诉讼,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需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成立,债权人将面临败诉风险。在建设工程领域,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时效中断事由:发包人曾出具还款承诺或结算确认文件、承包方曾发送催款函件并保留送达凭证、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进行过协商谈判等。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及时行使权利。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能追讨工程款吗?
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可通过以下证据链证明施工事实与债权债务关系: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设备租赁协议、现场施工照片或视频、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记录、发包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承包人已完成施工义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键在于证据的系统性收集与有效组织。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二是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三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并准确查明发包人的欠付金额范围。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的方式实现,逾期未行使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蒋正华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超期将导致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查看全文>>
挂靠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挂靠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蒋正华律师指出,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管理费的归属、被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等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妥善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查看全文>>
工程量变更没有签证怎么结算?
工程量变更虽未取得有效签证,但施工方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等间接证据证明实际施工量,依法主张工程价款。 工程签证是工程量变更结算的直接证据,但实践中常出现发包人拒绝签署签证或拖延确认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蒋正华律师建议,施工方在日常施工中应注重保存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在结算争议发生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实际工程量及对应价款。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过了还能起诉吗?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超过期限原则上丧失起诉权,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可申请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仍有可能通过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事由而获得法院受理。蒋正华律师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评估起诉期限问题,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司法救济权利。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吗?
大多数行政案件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先复议或直接起诉,但部分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须先复议后方可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蒋正华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首先审查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优的法律救济路径,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而延误维权时机。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中政府不出庭怎么办?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告,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蒋正华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将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被告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依法主张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查看全文>>

律师法律服务

私人律师

¥1000元/月

如果您个人或企业有长期法律需求,可购买我的私人律师服务;私人律师服务期间,法律咨询将不会再收取费用。

我要购买

在线咨询

¥200

在线咨询我,请详细描述您的需求;24小时内若未回复,则全额退还您的咨询费;如果我的解答未能解决您的需求,可多次免费追问我。

快速咨询

电话咨询

¥100

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着急,可使用电话咨询服务与我联系。电话咨询,按次收费。

立即提交

律师解答统计

法律咨询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