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沛律师

姓名:杨沛律师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所

头衔: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房多多专家律师、互助卖房管理员

城市:上海-徐汇

执业证号:13101201211713555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征地拆迁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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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沛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资深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先后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上海市静安区消协志愿律师、房多多专家律师、互助卖房管理员团队律师,杨沛律师14年专注于婚姻家庭、财富传承、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的诉讼、非诉处理,执业经验丰富。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把控和谈判能力。

律师贡献值

  • 27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允许承包方获得折价补偿,以避免发包方不当得利。需注意的是,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优先受偿权消灭。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及实际履行状态综合判断。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承包方应密切关注行使期限,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导致权利丧失。查看全文>>
黑白合同以哪份合同为准?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黑合同),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黑白合同',通常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法律确立以中标合同为准的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竞争秩序。但需注意,若中标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需另行审查合同效力并确定结算依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六个月期限从何时起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算时间与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相关,逾期未主张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起算时点可能因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同是否解除、结算是否完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承包人应在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该权利,导致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位大幅降低。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利主张的时效性与有效性。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依法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的,结算规则有所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工程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状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确定结算方案。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及转包等。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已完工程的合理价款,但需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与结算标准的合理性。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未经甲方签字确认但已实际施工,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虽未经甲方签字确认,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仍可能被法院或仲裁庭采信作为结算参考。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外工程量、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文件,通常需经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方具有直接证明力。然而,实践中常出现签证单未经甲方签字但施工方已实际完成相应工程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司法实践,若施工方能够提供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材料采购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相关工程确已实际施工且工程量可核实,法院或仲裁庭可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建议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完善签证流程,及时固定施工证据,必要时通过工程联系单、律师函等方式向发包方书面确认,降低索赔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项目需根据伤情及鉴定结果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赔偿范围涵盖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核心依据。受害人应注意保留医疗票据、收入证明、护理协议等证据材料,以支持各项赔偿主张。查看全文>>
工伤和人身损害可以同时主张吗?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分别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但部分项目可能存在扣减或补差规则。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类项目通常不得重复获赔,而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在部分地区存在补差规则。建议劳动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合理安排索赔顺序与程序,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减损。查看全文>>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受害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必要时咨询律师分析时效中断、中止的适用条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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