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黄志斌律师

姓名:黄志斌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199110793373

执业年限:35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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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斌律师出生年月:1968年10月7日 | 民族:汉族 | 政治面貌:群众 | 宗教信仰:无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362122196810071893;律师证号 11101199110793373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本科 法律专业

执业经历

1988年 江西省南康市司法局参加工作 

1990年 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 

1991年 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专职律师工作  

- 1991年—2005年:在江西南康市司法局下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历任县政府普法办宣传干事、国办律师所负责人、律师协会理事、合伙人  

- 2006年1月—2016年3月:先后在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亿嘉律师事务所、大嘉律师事务所、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 

- 2016年4月—至今: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合伙人 

现任职务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大数据中心助理研究员  

- 北京市西城区民间调解协会理事  

-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特聘专家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并购与融资、公司法律顾问 

主要业绩

执业时间达30余年,先后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电力公司、房管局、县政府等数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成功案例。

联系方式

邮箱:hzb6636@126.com 

电话:13391911801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常有效,但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需满足实际出资、其他股东知情或认可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但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公司管理证据及代持协议条款完整性。建议实际出资人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强化证据效力。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若相对人已审查决议且决议形式上符合要求,即使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担保合同仍可能有效。实务中,建议债权人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并核对签字真实性与表决比例,以证明善意地位。查看全文>>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得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或《公司法》相关原则,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未按章程出资,其他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务中需注意诉讼时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及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继问题。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即是否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未经决议的担保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善意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至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若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如审查了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与表决程序),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查看全文>>
股权转让未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交易是否面临被撤销风险?
其他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张。实务中需注意'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保全及股权变更登记的对抗效力。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办?黄金37天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会见,黄金37天是指从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此阶段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7天。在此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一旦批准逮捕,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后续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相对增加。家属在此阶段无法自行探视嫌疑人,委托律师是了解案情的合法有效途径。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由律师或家属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取保理由,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嫌疑人个人情况、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因素,撰写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高申请的成功可能性。查看全文>>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应该如何选择?
辩护方向的选择需基于案件证据与事实,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时可考虑无罪辩护,在事实清楚但存在从轻情节时可考虑罪轻辩护,需由律师阅卷后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决定。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是刑事辩护中两种基本策略方向。无罪辩护适用于以下情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行为不符合所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证据系非法取得且依法应予排除。罪轻辩护则适用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存在自首、立功、从犯、未遂、中止、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辩护方向的选择需要律师在全面阅卷、深入分析证据的基础上,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综合评估案件风险与收益后审慎决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策略的选择还需考虑与检察机关量刑协商的空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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