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领域
王福柱律师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专业特长:刑事 侵权 保险
所内职务:
专职律师 管委会委员 律所副主任
典型案例:
1、2015年营口市,陈某为了购买黑彩筹集资金,到租车行租车后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先后实施20余次,获得资金100余万元。公诉机关起诉陈某合同诈骗和诈骗两罪。“两头骗”基于一个犯意,也只会造成一头损失,应按一罪处理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陈某获得较低的刑罚。
2、2016年哈尔滨市,李某承包某商场全体商户发货物流,代收货款事务。公安机关以李某将部分货款挪作他用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律师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诉机关提出有关定性和金额的意见,公诉机关起诉金额70余万元。在有李某自认金额(70万余元)的情况下,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有关定性、金额、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认定李某构成诈骗,涉案金额10多万元,判处4年有期徒刑。
3、2015年绥化市,李某贩卖160多克“冰毒”。李某是在其他地域侦查人员授意下交易的辩护意见,获得审判机关的重视。李某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4、2014年大连市,麻某经营路边摊位,与城管发生冲突,用邻摊位西瓜刀刺死一人,刺伤两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麻某没有能力赔偿,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免于死刑。
5、2014年哈尔滨市,唐某职务侵占案,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售车款90余万元。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目的的辩护意见被审判机关采纳。审判机关改判唐某犯抽逃注册资金罪,获得较低刑罚。
6、2018年七台河市,李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案。公诉机关起诉李某敲诈勒索两起,获得金额6万多元;寻衅滋事三起。辩护意见:1)行为人不具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李某阻拦车辆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生效裁判已认定阻止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何以构成犯罪?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起诉敲诈勒索两起,认定一起,改定寻衅滋事一起;对公诉机关起诉寻衅滋事三起,认定两起。
7、2019年呼伦贝尔市,赵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督办案件,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
综述:
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非法所禁,趋之若鹜”办案风格。在律师业务发展上,定格在专业领域研讨理论,承办案件,坚持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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