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郭强律师

姓名:郭强律师

律所: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头衔: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安徽省合肥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城市:安徽-合肥

执业证号:13401200510329135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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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2005年5月从事律师执业至今,现任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安徽省合肥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合肥市农工党合肥法律支部委员、安徽科技学院特聘教授、合肥市公安局信访办特邀律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婚姻家事调解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安徽省电视台综艺频道《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律师、安徽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真实事件》栏目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合肥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2005年执业至今,郭强律师长期担任合肥市司法局148法律咨询热线、合肥市市长热线、合肥市公安局信访办特邀律师;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真实事件”、“帮女郎”等栏目特邀专家律师;安徽省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安徽商报每日说法、合肥晚报的法与民生等栏目特邀栏目点评律师。
郭强律师执业十六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产纠纷案件的研究,成功办理上千起婚姻、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产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郭强律师系安徽省首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婚姻家庭高级讲师资质,现任安徽省合肥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婚姻家事调解员,安徽省电视台“家有好大事”、“真实事件”、“邦女郎”等栏目特邀专家律师,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疑难复杂婚姻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数亿元,调解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
在刑事辩护方面,郭强律师系安徽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从2005年至2108年执业于知名刑辩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并长期担任律所副主任,现任合肥市公安局信访办特邀律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多年来成功代理上百起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对金融诈骗、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受贿罪、滥用职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在建筑工程方面,郭强律师现任合肥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担任多家建设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务、建设工程合同审查、项目谈判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办理经验丰富。
郭强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8656755789. 微信:hfls9580. QQ:1030409420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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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并不必然丧失起诉权利,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由。施工企业可通过催款函、对账确认等方式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工程款纠纷中,施工企业通过发送催款函并取得送达凭证、与发包方签署对账确认书、发包方出具还款承诺书等方式,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需注意该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合同无效后,虽然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基于公平原则及工程实际投入,法律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施工方应注意保留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以确保折价补偿请求获得支持。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而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已完工程量,同时应注意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并非丧失起诉权,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及是否存在中断事由。通过发送催款函、对账确认、部分还款等方式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对于工程款纠纷,施工企业可通过书面催款函、会议纪要、对账单、发包人部分付款等方式固定时效中断证据。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方需特别注意该除斥期间的限制。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参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包括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在此情形下,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结算标准仍可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若工程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并可能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且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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