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周海荣律师

姓名:周海荣律师

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头衔: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199310915563

执业年限:33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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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荣律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1979级法律专业本科,中国政法大学1983级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生,武汉大学1986级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生。1988年至1989年曾作为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公派留学生到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留学。自1989年起曾先后担任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首席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广东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东省海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州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华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主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律师等职。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要学术成果: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如《中国法学》、《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法论坛》、《外国法学》、《法学译丛》、《中国司法评论》、《晟典律师评论》、英国《Civil Justice Quarterly[民事司法季刊]》及其它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译文。1991年出版专著《国际侵权行为法》一书(该书被中国政法大学指定为研究生必读主要参考书)。作为共同作者参与撰写的《China Arbitration Handbook 》2011年8月在伦敦出版。2004年起担任《晟典律师评论》主编,至今已出版十一期。英语流利,可以用广东话和上海话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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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申请,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施工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顺位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优先顺位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施工方仍可在法定条件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期限与程序要求。查看全文>>
工程转包或挂靠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工程未验收合格的,需视修复后是否合格确定处理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借用资质挂靠或违法转包的情形下,虽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需先确定是否可通过修复达到合格标准,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工程价款的风险。同时,挂靠施工中质量责任与安全事故责任的分配,需综合考虑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是否参与实际管理等因素。查看全文>>
深圳建筑工程纠纷走仲裁好还是法院诉讼好?
仲裁与诉讼各有优势,选择取决于合同约定、案件复杂程度、执行效率需求等因素,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程序相对灵活,审理周期通常较短,且仲裁裁决在国内外均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尤其适合涉及涉外因素或当事人对保密性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工程纠纷。但仲裁费用通常高于诉讼,且一裁终局意味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时救济途径有限。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享有上诉权,诉讼费用相对较低,且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调查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强制力。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量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诉讼程序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采信规则更为成熟。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首先审查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若无仲裁条款,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需准确认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结算完成之日为起算依据。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承包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工程款。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怎么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体现了对已完工程实际价值的尊重,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承包方利益严重受损。实务中需注意,'参照合同约定'并非认定合同有效,而是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若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可能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价款。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盖章有效吗?
工程签证未加盖公章并不必然无效,需结合签证人员授权、交易习惯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效力。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费用增减等事项的书面确认。签证单仅有现场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章时,其效力需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是签字人员是否具有发包人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双方是否存在以签字确认签证的交易习惯;三是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并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建议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完善签证管理流程,确保签证单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保留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辅助证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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