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李箕龙律师

姓名:李箕龙律师

律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

头衔: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苔花调解”工作室专家库成员、常年驻点秦淮区人民法院公益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210164191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劳动工伤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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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箕龙律师简介,手机:18705186521,执业证号:13201201210164191 所属律师事务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7号楼2楼7202室 邮箱:18705186521@163.com
李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及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担任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直播南京》公益维权律师。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
李律师业务娴熟,作风严谨仔细,服务热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运作能力,收受的案件胜诉率很高。曾在南京某区法院实习工作,期间协助法官处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在多年执业生涯中,所涉执业领域广泛,并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公司处理过多起公司设立、并购等项目,完成从项目的结构设计、谈判、文件起草、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处理经验丰富。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达到当事人的目的”为根本理念,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律师贡献值

  • 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没有劳动合同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链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人社部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侧重于用工管理从属性与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建议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注意一年法定时效的限制。查看全文>>
工伤私了后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视协议内容与签订情形而定。若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或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撤销协议并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私了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协议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对比,若差额过大且劳动者在签订时对法定权益缺乏充分认知,倾向于认定协议显失公平。需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议在签订私了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协议合理性。查看全文>>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符合法定条件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合理时间,即在正常通勤时间范围内;二是合理路线,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劳动者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任的均符合条件。此外,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可依法并行主张,但部分赔偿项目可能存在竞合处理。查看全文>>
没有劳动合同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在南京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但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证件、同事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务中,可通过以下证据材料构建证据链: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银行流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工作微信群或钉钉群聊天记录、派工单或工作任务单等。在南京地区,建议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取得仲裁裁决书后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查看全文>>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效怎么办?还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法定时效后,人社局一般不再受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隐瞒事故等),可主张时效中断或延长。此外,仍可尝试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效的,人社局通常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实务中存在以下救济途径: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第二,若工伤认定途径确实无法走通,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但需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异。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南京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部分兼得,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可重复获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时间要件,即在合理时间内;二是路线要件,即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三是责任要件,即交通事故中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本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符合条件)。关于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及江苏省相关司法实践,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获赔。具体而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可与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兼得;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项目则按照就高原则或补差原则处理。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同步推进交通事故理赔与工伤认定两条法律路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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