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闫文平律师

姓名:闫文平律师

律所: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公益事业委员会主任、总裁律师,房产建工负责人,法卫君律师创始人,法

城市:四川-成都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16354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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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平,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公益事业委员会主任、房地产与建工部部长、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总裁律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中共党员,主要从事高端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及经济类纠纷、刑事案件的辩护、民商事业务的统筹把关、律所管理、咨询及相关工作。

闫文平律师曾先后担任四川某法商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职务合伙人,代理各类民商及刑事案件千余件。 

闫文平任职四川某法商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担任过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类型涉及农业、医药、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公司等各种类型,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当中接触并参与处理过很多的刑民交叉问题。
 
闫文平任职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期间,处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案件类型涉及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走私贵金属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的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此外,还先后参与处理了成都宏明双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案、丹巴县中凯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反舞弊案等。在担任管理合伙人期间服务过诸多类型的企业,主要代表企业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四川蒂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永利伟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润封电碳有限公司、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晰科贝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嘉得利酒店、四川迪凡贝臣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迦南美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星耀互娱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环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
 
闫文平任职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职务合伙人期间,参与处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案件类型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的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担任管理合伙人期间服务过诸多类型的企业,主要代表企业有:成都鬼之才市场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蓉都浩林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极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新媒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闫文平律师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
1、四川省首例走私贵金属案并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争取到了唯一的缓刑;
2、2018年成都510限购政策首例网络热点案件之寻衅滋事罪案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无罪释放;
3、2019年少数民族妨害公务罪案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4、2019年度特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5、邓某涉嫌盗窃罪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无罪释放;
6、邱某涉嫌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取保候审;
7、2018年跨省诈骗案所代理案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无罪释放。
电子邮箱:1270180811@qq.com
联系电话:18428360187
微信号:yanwenping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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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过了时效还能起诉吗?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但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实务中需关注时效中断事由(如催收函件、部分履行、对方承认债务等),及时固定中断证据。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建议当事人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起诉时如何选择主张更有利?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一般建议比较定金罚则金额与违约金金额,选择数额较高的方式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罚则为: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则按合同约定数额或比例计算,但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酌情调整。选择时需综合考量:定金数额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判断标准)、举证难度等因素。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口头约定,能起诉维权吗?
可以起诉。口头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作为合同成立及内容的证据,但需注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证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实务中需注意:一是保持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完整性,避免删改;二是通过对方微信号、手机号、转账记录等佐证对方身份;三是必要时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公证保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就合同订立及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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