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叶昌盛律师

姓名:叶昌盛律师

律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律师

城市:广东-东莞

执业证号:14419200110249110

执业年限:25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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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及争议解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产纠纷、信贷风险控制管理、担保业务、法律有较深入研究,民间借贷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从事律师工作23年,专业、敬业,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贷、担保,经办数十宗疑难复杂民间借贷、担保、执行异议诉讼、执行案件,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仍在有效期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实务中,施工方向发包方发送催款函、双方就工程款进行对账协商、发包方部分付款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叶昌盛律师建议施工方妥善保存催款通知、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时效中断证据,并在必要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叶昌盛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需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等事实,方能有效行使该项权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一旦逾期,承包人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叶昌盛律师建议施工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密切关注付款节点,及时通过书面催告或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导致权利保障降级。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没有书面合同能起诉吗?
没有书面合同仍可起诉,但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施工关系及工程价款等核心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在建筑工程领域,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若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可通过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行业惯例及双方履约行为综合认定工程价款。但需注意,缺乏书面合同将增加举证难度,建议在起诉前系统梳理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申请?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因此,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付款节点,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法定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路径,但需注意:一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二是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该条款的适用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为前提。在工程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该条款尚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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