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金龙律师

姓名:杨金龙律师

律所: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河北-石家庄

执业证号:11301201510498853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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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德载物继燕赵侠义之风,剑胆琴心谱华夏法治强声。华北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律师。
  杨金龙律师处事遵法不乏情理,谨慎不失果断,崇德尚法,经验丰富。曾在省某直属机关部门协处党政事务,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制定项目方案,合同文本,出具法律意见等。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承办多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民商事纠纷,秉承“当事人信任为贵,权益至上”的执业理念,严谨负责的态度,良好的专业素质,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树立了良好口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杨金龙律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生活和事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律师贡献值

  • 1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负债时债权人可以追究哪些主体的责任?
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出资,公司或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杨金龙律师建议,企业在设立时应合理设定出资期限及金额,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被债权人穿透追责。查看全文>>
小股东被大股东架空,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实质性剥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金龙律师提示,小股东应妥善保存书面请求及公司拒绝答复的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进行判断。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文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未经合法程序,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杨金龙律师建议,企业应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权限,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决议文件,防范效力风险。查看全文>>
大股东拒绝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一步明确了知情权诉讼的管辖、举证责任及执行方式。实践中,小股东应注意保留书面请求证据,并在诉讼中合理说明查阅目的以应对公司'不正当目的'抗辩。查看全文>>
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如何申请强制解散?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列举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会优先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性解决方案,如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股东在起诉前应充分尝试其他救济途径并保留相关证据。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有效,但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通过完善协议条款及办理股权质押等方式强化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但需注意,股权代持协议仅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难以追回。实务中建议隐名股东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是签订详尽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二是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防止擅自处分;三是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显名化手续,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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