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连超律师

姓名:连超律师

律所:上海中新凯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上海-浦东

执业证号:13101201610646735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征地拆迁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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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超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建工合同纠纷等领域。

  刑事辩护:熟知诉讼程序,应当事者所需,通过及时有效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为当事者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力求维护当事者之刑事司法人权。

  本人办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违规发放贷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销售假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骗取国家进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诸多类型犯罪。

  代表案例:

  1.某盗窃案,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后公安机关撤案。

  2.某寻衅滋事案,免于刑事处罚。

  3.某骗国家进出口退税案,取得某市级检察院2021年度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实现逮捕后取保候审。

  4.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予批捕。

  5.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批捕。

  房产相关:承办大量房产相关案件,涉及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公房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不动产分割析产,公房、私房动拆迁安置纠纷。

  代表案例:

  成功代理某拆迁户与上海市某区房管部门行政诉讼,取得胜诉判决。

  成功代理某建工纠纷案二审胜诉,撤销原一审判决。

  婚姻家庭:善于把握婚姻家庭纠纷矛盾之所在,权衡情感与财产的得失,为当事者争取应得的利益,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重视与案相关的证据收集等庭前准备工作,庭审经验丰富,有针对的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排难解忧,与当事人共同面对人生路上的曲折。

律师贡献值

  • 9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征地拆迁中房屋评估价格不合理怎么办
若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可直接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主张评估报告无效。 房屋价值评估是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当征收方单方面作出低于市场价值的房屋评估报告时,被征收人面临补偿金额严重不足的法律后果。连超律师指出,应对评估价格不合理的首要法定救济途径是申请复核与专家鉴定。在实务中,律师会重点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时点是否正确、评估方法的适用是否恰当。若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漏评、错评或严重偏离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形,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启动复核程序。若复核未果,则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极端情况下,若评估机构未进行实地查勘或伪造查勘记录,律师将在后续的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直接以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为由,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评估报告及基于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从而从根本上推翻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查看全文>>
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字还能推翻吗
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推翻。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若征收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可提起违约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征收人在信息不对称或胁迫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后,发现补偿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面临协议效力约束与推翻困难的双重困境。连超律师强调,推翻已签字协议的关键在于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例如,征收方隐瞒了真实的征收补偿标准,或者以断水断电、违法强拆相威胁迫使被征收人签字,这构成了胁迫或欺诈。律师团队会通过收集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瑕疵影响。同时,针对重大误解,律师会论证被征收人对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房屋面积认定或产权调换房屋性质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结合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协议之诉,力求打破显失公平的协议约束,重新争取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查看全文>>
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应该如何应对
遇到强拆时,首要任务是保障人身安全,切勿采取极端暴力对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要求出警记录,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强拆人员、车辆及现场破坏情况。事后,凭借报警记录及现场证据,依法提起确认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 违法强拆是征地拆迁中最极端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方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征收方实施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强拆行为时,被征收人房屋及财产遭受不可逆损失。连超律师建议,应对强拆必须遵循人身安全第一、证据固定优先的原则。在强拆现场,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退至安全区域,使用手机多角度拍摄强拆人员的制服、胸牌、指挥车辆车牌号及房屋倒塌过程。同时,务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并保留报警通话记录及受案回执。强拆结束后,律师团队将迅速介入,对现场进行公证勘验,清点屋内受损动产。在诉讼阶段,律师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及搬迁安置费用,通过司法途径严惩违法强拆。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可依法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其他发起人股东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追究责任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验资及资金流水等核心证据。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核心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引发多维度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公司有权向该股东催缴出资,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该股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其次,在外部债务关系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直接的诉权,可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其他发起人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守约发起人可能被迫为违约者的行为买单。在实务操作中,浦东公司法务律师建议企业在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验资程序及违约条款,并在发现出资瑕疵时,及时通过发送书面催缴函、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等法律途径固定证据,依法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化解股东间的信任危机与公司的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下,通常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协议仅具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且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或侵权赔偿,无法直接追回股权。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公司法务与股权争议解决中的高频难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股权代持协议在缔约双方内部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实际出资人可据此主张投资收益。然而,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股权代持协议的内部效力无法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当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时,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将丧失对该股权的物权追及权,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连超律师团队强烈建议,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及陆家嘴金融区的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实际出资人必须通过签署严密的代持协议、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及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据,来构建防范名义股东道德风险的防火墙,确保隐名投资的安全与可控。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不代表丧失实体权利,需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若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方需核查在此期间是否通过发函、对账、会议纪要等方式主张过权利,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连超律师建议,即使超过三年,仍可通过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收集时效中断证据来恢复胜诉权,切勿轻易放弃追讨。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具有严格法定性,逾期将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将届满,施工方必须立即采取发函或提起诉讼及仲裁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能要工程款吗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因违法分包、工程转包或借用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连超律师将重点围绕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举证,确保当事人获得应有的工程款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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