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唐红新律师

姓名:唐红新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头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资深合伙人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0210811276

执业年限:24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经济纠纷

律师介绍更多>>

       唐红新 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科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盈科重大民商诉讼部主任律师;
  •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已19年;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2010年中国百强大律师;
  •2011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贡献人物;
  •唐红新律师多次受邀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参加CCTV、BTV、中央人民广播之声华夏之声、北京广播电台法制节目,其相关法律观点被新浪、搜狐、法制晚报、新华网、CCTV新闻频道等媒体广泛报道。
  社会任职: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大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特聘专家律师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常务理事、法律维权委主任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客座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委员会委员
  •唐红新律师曾数次受邀在北京大学等高校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总裁班、MBA研修班邀请讲授《公司法与股东纠纷防范与处置》、《合同法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等课程。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股权结构顶层设计与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对刑事法律,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担保法及金融相关法律问题等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领域发表了诸多有理论深度和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和著作。
  在房地产业、建筑业、文化传媒、医疗、化工、安保业、文旅业、金融业、交通与仓储业等行业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操作过数十个私募股权投资,兼并与收购等资本市场项目,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
  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在刑事辩护领域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提出案件的整体解决法律方案。
  主要著作:
  《教您如何打官司》系列丛书。
  《教您如何打赢房地产官司》、《教您如何打赢合同官司》、《教您如何打赢知识产权官司》、《教您如何打赢人身权官司》、《教您如何打赢婚姻家庭官司》、《教您如何打赢消费维权官司》、《教您如何打赢继承官司》、《教您如何打赢医疗事故官司》、《教您如何打赢交通事故官司》、《教您如何打赢劳动争议官司》。
  部分业绩与案例:

1. 常年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传媒央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大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全国百强金属进出口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 为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安保科技集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2. 专项法律服务:
 •为山东某能源公司收购四川某大型国企(化工集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山东某石化供应链企业股权融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大型国际教育企业股权结构顶层设计与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山东某供应链金融企业收购武汉某北斗定位科技企业专项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互联信息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与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上海某德资餐饮企业海外股权架构、投资路径及股权激励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环境公司全国收购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担任全国百强房地产集团股权争议案专项法律顾问
  •为北京某AR教育软件开发企业股权整体筹划布局方案设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民生银行债券业务专项法律顾问;
  •为厦门某企业海外红筹搭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北京某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 案件代理
  •代理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标的9000万);
 •代理四川某市农信社与农行欠款纠纷案(标的1.3亿);
  •代理山东某房地产公司股东股权纠纷案(标的4500万);
  •代理北京某建筑公司(三板挂牌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代理某知名演员何某经纪人合同纠纷案;
  •代理连云港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6500万);
  •代理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租赁合同、确认无效连环纠纷;
4. 刑事辩护
  •山东省申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辩护律师
  •惊动中央的建设银行某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辩护律师
  •中石化某领导贪污案辩护律师
  •某金融公司高管“老鼠仓”案辩护律师
  •山西特大贩毒案辩护律师
  •公安部7.10跨国走私毒品案辩护律师
  •某企业票据诈骗、货款诈骗6000多万元辩护律师
  •王某集资诈骗2.3亿元案辩护律师
  •北京某企业集资诈骗5亿元案辩护律师
  •某部级领导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辩护律师
  •某国有公司领导挪用公款1.1亿元案辩护律师
  •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辩护律师
  •山西首例重大污染环境案辩护律师
  •某民办教育企业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
  •广西某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辩护律师
  •“绿篱行动”查处特大韩国固体废物走私案辩护律师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吗?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设置合理限制条款,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限制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具体内容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体现公司人合性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章程中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转让对象限制、转让价格约定等合理条款的效力。但若章程条款实质上构成对股权转让的完全禁止或设置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企业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结合自身股权结构与治理需求,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置兼顾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引发后续纠纷。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需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建议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时严格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同时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亦应审查相关决议文件,防范担保效力争议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此外,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建议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不实面临个人财产被追索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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