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周传豹律师

姓名:周传豹律师

律所: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天津-河西

执业证号:11201200310981187

执业年限:23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经济纠纷
  • 法律顾问
  • 民间借贷
  •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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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豹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律师执业20年,携律师团队主要办理以下类型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1、企业法律顾问;股权、公司法律事务;2、婚姻家庭、合同、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

律师贡献值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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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和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等实际支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承包人已履行催告义务;三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在优先顺位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实务中,发包人拖延验收、拒绝结算等行为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需证明其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且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而设立的特殊规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是实际施工人已实际完成工程施工并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三是发包人尚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在举证方面,实际施工人需提供施工协议、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量完成情况。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判令其承担责任。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及转包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规则依据工程验收结果区分处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实务中,'参照合同约定'通常指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算标准、计价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而非简单适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或违约责任条款。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应严格把控该期限以避免权利丧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结算完成日期等因素综合判断。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在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书面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完工的,可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工程质量优先'的司法理念,即使合同因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仍可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补偿。对于未完工工程,若已完部分质量合格,可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关于违约金、工期罚款等基于合同效力的条款不再适用,但施工方仍可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需满足法定前置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救济途径,但适用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际施工人身份需经法院审查确认,通常需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二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三是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以欠付金额为限。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施工合同、转账凭证、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款数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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